智锂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1月18日 16:11:20 中财网
原标题:智锂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
合法合规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 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张征轶律师、黄新淏律师作为发行人 2023年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已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年 6月 12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同意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函》, 同意本次发行。鉴于本次发行的对象已确定,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一. 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定向发行说明书》及本次发行对象提供的主体资格文件等,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5,000万股, 发行价格为 2.5元/股, 募集资金为 12,500万元。本次发行的对象共 1名, 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 认购数量
(万股) 认购金额
(万元) 认购方式 是否为
关联方
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5,000 12,500 现金 否
(二) 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对象应为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对象共 1名, 为有限合伙企业, 非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1. 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根据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502MA39BL710J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的查询, 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2MA39BL710J
主要经营场所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钢城路 88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西云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营业期限 2020年 11月 4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 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以私
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
业)(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根据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合伙协议等文件资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江西云芽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 0.4975
2 新余钜渝投资有限
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 99.5025
合计 - 20,100 100
根据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实缴出资总额大于 100万元, 为符合《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股转系统创新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 符合《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关于创新层挂牌公司的发行对象的要求。
二. 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股平台的意见
(一) 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出具的确认函及本所律师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发行对象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及“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 发行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出具的确认函及发行人的确认,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且系出于自身真实持股意愿而认购相应股份, 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替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
(三) 发行对象是否为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出具的确认函及发行人的确认,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单纯以认购发行人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亦不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三. 关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出具的确认函及发行人的确认,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不存在资金来源不明或者以违法违规、犯罪的方式取得资金的情形。
四. 关于本次发行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一) 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
1. 董事会审议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智锂科技于 2023年 4月 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智锂科技已于 2023年 4月 26日于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前述会议决议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因本次发行对象已确定, 智锂科技于 2023年 12月 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第三次修订稿)(发行对象确定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智锂科技已于 2023年 12月29日于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前述会议决议公告。
2. 监事会审议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智锂科技于 2023年 4月 25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智锂科技已于 2023年 4月 26日于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前述会议决议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因本次发行对象已确定, 智锂科技于 2023年 12月 29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第三次修订稿)(发行对象确定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智锂科技已于 2023年 12月29日于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前述会议决议公告。
3.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智锂科技于 2023年 5月 16日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智锂科技已于 2023年 5月 17日于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前述会议决议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因本次发行对象已确定, 智锂科技于 2024年 1月 16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第三次修订稿)(发行对象确定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智锂科技已于 2024年 1月 16日于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前述会议决议公告。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根据《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前述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无需履行外部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等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发行人不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亦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不存在需履行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对象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根据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及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及其他业务,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层面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向普通合伙人负责, 向普通合伙人提出有关合伙企业投资及退出等事项的决策意见。根据本次发行对象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江西云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 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相关事宜已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确认, 其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不存在需履行国资、外商投资、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不存在需履行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情形。
五.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一) 本次发行的认购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认购协议及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于2023年12月29日签署了认购协议, 对认购股份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生效条件、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风险揭示条款等进行了约定。发行人及本次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 意思表示真实, 且认购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存在《适用指引第1号》所规定的不得存在的情形。
(二) 本次发行的特殊投资条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怀国与本次发行对象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23年12月29日签署了《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沈怀国关于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认购补充协议”), 约定了董事会席位、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清算补偿权、反稀释、回购权、坏账损失补偿等特殊投资条款(以下简称“本次特殊投资条款”), 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 内容
第二条 董事会 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甲方有权依据公司章程关于
股东权利的规定推举一(1)名董事候选人, 乙方同意,
投票赞成并尽力促使甲方推举的董事候选人当选董事。
标的公司董事的选举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等规定。
第三条 优先购买权 3.1如果乙方拟向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或向甲方以外的其
他股东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则甲方在
同等条款和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2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待转股权前, 应就其进行转让的
意向首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转让通知”)。转让通
知应当包括: (i)对待转股权的描述, 包括转让的股权数
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期限; (ii)拟受让股权的第
三方的身份; 以及(iii)拟进行的转让所依据的主要条款
和条件。
3.3甲方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
发出书面通知(“购买通知”), 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
买。购买通知应当说明甲方以转让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
和条件优先购买待转股权的数额。
3.4尽管有第4.1条和第4.2条的约定, 为免疑义, 经董
事会批准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下的股权转让不受各甲
方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定义见下文)的限制。
第四条 共同出售权 4.1若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第3.1条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
权, 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3.2条的规定, 按照转让
通知所载的同等条款和条件, 与乙方一同向受让方出
售股权(“共同出售权”)。
4.2受限于上述第4.1条约定, 如果甲方拟行使共同出售
权, 应在优先购买期内向转股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共
售通知”)。共售通知应当说明甲方以转让通知中所规
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出售股权的数额。若甲方在优先购
买期未能答复或根据本协议第3.1条行使了优先购买权,
应当视为放弃行使共同出售权。
4.3如果乙方虽未全部出售其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但以
甲方的合理判断会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则
甲方有权要求按照拟转让的同等条款和条件, 将其所
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优先于转股股东出售给受让方。
第五条 清算补偿权 5.1若目标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 目标公
司的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首先, 依法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偿还目标公司债务;
(2)在(1)之后, 如目标公司财产仍有剩余资产的(“剩余
可分配财产”), 由目标公司对含甲方在内的全体股东
根据其届时持有的目标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相对比例
进行分配。
5.2乙方特此承诺: 尽管有上述分配机制, 如甲方按照
上述第5.1条的分配方式获得的分配额低于按照以下方
式计算的金额, 乙方应当向甲方进行现金补偿, 直至甲
方取得其根据以下方式计算的金额:
甲方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本金加上按照每年6%的单利
计算的利息(利息自甲方届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所
对应的认购价款的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至甲方收到其
根据本第五条计算所可获得的全部分配金额之日, 不
足一年的, 按照实际天数÷365计算)所得的金额, 再加
上甲方所持股份上已宣布但未分配的股息。
5.3清算事件
为本协议之目的, “清算事件”指(i)公司解散、清算、
清盘、关闭或终止经营; (ii)公司发生合并或并购或并入
其他任何公司或实体, 致使在该等合并、并购或并入交
易之前的公司股东于该等交易后在存续公司或实体中
持有的股权不足百分之五十(50%); (iii)出售、转让、抵
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置公司全部或重大资产
(包括将公司的全部或重大知识产权出售或独家许可给
第三方使用); 或(iv)任何股权转让、出售、换股等交易
导致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转移给第三方
以及其他被界定为公司控制权转移的事件, 但经甲方
同意豁免的情况除外。
第六条 反稀释 如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后增加注册资本或发行新股(包括
任何可以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可转换为公司股份的任何证券票据)或发生乙方所控制
的股份转让(以下简称“新融资”)的每股的认购价格
(以下简称“每股新价格”)低于甲方的本次投资每股价
格, 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每股新价格及条款、条件为
准对其进行现金补偿, 以使得甲方持有的公司股份经
调整后的每股价格等于每股新价格。前述调整方案应当
在公司或乙方执行新融资计划前完成。在本协议签署
后, 公司股份或股价发生经股东大会适当批准的除权
除息事项的, 乙方的每股原价格相应调整。
为免疑义, 反稀释条款不适用于经股东大会同意的下
列情况: (i)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期权、股权购买或股权红
利计划、协议或安排)向公司的员工、顾问、管理人员或
董事发行的股权; (ii)公司按股份比例进行股份分拆或股
份分红等情况下发行的股份; 以及(iii)以未分配利润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况下按股权比例发行的股份。
第七条 回购权 7.1回购事件及价格
7.1.1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购买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行使回购权”), 交易对价
为“甲方已支付的相应投资款项及其按每年6%计算的
利息(单利)减去目标公司已经向甲方分配的分红”。
(i)乙方出现欺诈、侵占或重大失误而严重损害目标公司
和/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或者乙方及其在目标公司
任职的直系近亲属出现转移公司财产、挪用资金、抽逃
出资、违规占用公司资产等重大问题;
(ii)乙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期间, 任一年度目标公司聘
任的合格审计机构无法对公司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iii)目标公司未合格上市, 即未能于2027年12月31日前
在境内A股证券市场(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完
成上市或者甲方与公司共同书面认可的其他方式完成
上市;
(iv)在目标公司完成合格上市之前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甲方同意的除外), 或者目标公司现第二大股
东李承霖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低于15%或者不再作
为目标公司的前三大股东;
(v)如公司经营业绩发生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触发回购:
一是目标公司2024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
计机构(“合格审计机构”)审计的归属于目标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扣非归母净利润”)
为负; 二是目标公司经合格审计机构审计的2024年度、
2025年度、2026年度累计扣非归母净利润未达到1.5亿
元且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任意一年扣非归
母净利润均未达到1亿元;
(vi)目标公司子公司江西智锂新材料有限公司(“智锂
新材料”)新厂区磷酸铁锂二期产线(年产能2.5万吨)未
能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工投产, 或者本协议签署日
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 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在新余
市渝水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低于1.5亿元;
(vii)目标公司或者子公司智锂新材料注册地址变更为新
余市渝水区之外的其他地域。前述(i)至(vii)项事件合称
为“回购触发事件”。
7.1.2如甲方决定行使回购权, 则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
面通知, 乙方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180自然日(“回购
期限”)内支付回购价格并配合履行相应的股权转让等
程序。
7.2甲方在回购时的股东权利
从行使回购权起至回购价格全额支付日为止的期间,
甲方继续享有其要求被回购的公司股权对应的权利。为
避免疑义, 如在该段期间内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部分
回购价格, 则甲方仅有权对其尚未被支付回购价格对
应的股权享有相关的股东权利。
7.3在2025年至2026年期间, 乙方具有主动回购甲方持
有的不超过50%目标公司股份的权利。回购价款按以下
孰高来确定: (1)甲方取得相应股份的原始价款加算甲
方持有相应股份期间按年化单利率6%计算利息; (2)甲
方取得相应股份的原始价款加算甲方持有相应股份期
间目标公司实现的扣非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以合格审计
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对应应得分红。如果乙方决
定行使回购股份权利, 则乙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
方发出书面通知, 甲方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30天内配
合履行相应的股权转让等程序, 且乙方该回购股份权
利的行使不得影响本协议第二条、第7.1、7.2条、第十
条中约定的甲方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坏账损失
补偿 截至2023年6月30日, 目标公司对航天锂电科技(江苏)
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0,492,969.93元, 本协议
签署日至目标公司合格上市之日期间, 如果上述应收
账款余额确认坏账损失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现
金补偿。坏账损失补偿金额=确认坏账损失金额?甲方
持股比例。
为免疑义, 如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触发回购义务且
已经先行支付上述坏账损失补偿, 乙方应支付的回购
款项可以扣减上述先行支付的坏账损失补偿金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认购补充协议等文件资料, 本次特殊投资条款系沈怀国及本次发行对象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认购补充协议等文件资料, 本次特殊投资条款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作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或签署方, 但在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等情形中, 发行人享有权益的除外; (2)限制发行人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 (3)强制要求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或者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发行人未来再融资时, 如果新投资方与发行人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 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5)发行对象有权不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发行人派驻董事, 或者派驻的董事对发行人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6)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剩余财产分配、查阅、知情等相关权利的规定; (7)触发条件与发行人市值挂钩; (8)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已完整披露本次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内容, 并已经发行人第一届第十四次董事会、第一届十二次监事会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特殊投资条款系协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 本次特殊投资条款不存在《适用指引第1号》所规定的不得存在的情形; 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已完整披露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内容, 并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补充协议符合《定向发行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 关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认购协议及认购补充协议,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未设置自愿限售安排、无自愿锁定的承诺, 且本次发行对象不涉及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限售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可一次性进入股转系统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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