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上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利用其担任陕西某公司供热收费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用户缴纳全额供热费的70%非法占为己有,侵占数额达23万余元被判刑。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吕某某原是陕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吕某某利用其担任陕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热收费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开始非法侵占群众的供热费用。
公诉人:“将收费人员收取的部分供热费截留,随后通过该公司后台系统将部分用户的用暖状态修改为空置状态,用微信线上支付的方式,缴纳上述用户30%的供热费,将剩余70%的供热费非法占为己有。”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吕某某职务侵占的数额达人民币23万多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于2023年3月17日和2023年3月23日分两次将非法所得退还陕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并取得该公司谅解。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后,法庭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经过合议庭评议,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
审判长:“判决如下,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碑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雒一先:“本案的公开审理也是为咱们广大的企业干部、企业职工敲响一个警钟,在企业的工作当中一定要在企念企、在企为企,千万不能铤而走险,利欲熏心,为图自己的私心和贪欲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