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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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5 02:49

春节将至,民生消费进入旺季,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各相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价格违法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各相关经营者要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按照本提醒告诫函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证据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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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