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禁止高校学生公寓乱收费 超出范围和标准的立即退还,不得另收供暖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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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8 09:18

本报讯(首席记者 安迪)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日前,河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严格进行自查自纠,规范收费行为,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通知要求,各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学校后勤、财务、学生、保卫等部门对秋季开学后全校学生公寓的设施条件、收费标准、安全状况及管理人员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重点是社会力量建设、为本校学生服务的学生公寓。

通知还要求,各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生公寓收费规定,对收费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超出收费范围和标准的要立即退还学生。对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成本范围和定价规则从严核定。对社会力量开发建设的学生公寓,高校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订立完善的合同,落实优惠政策,明确学生公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并监督开发单位严格执行。

通知强调,学生缴纳住宿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假期住宿费、家具折旧费、冬季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卫生清扫费、安全保卫及各类证、卡工本费、租金等费用。为学生提供额外设施条件及有偿服务项目,公寓管理单位可以和学生合同约定,但不得与住宿进行捆绑。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可为学生代购,由学生到校后自由选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通知要求,各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长期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及门户网站将学生公寓的等级、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等内容进行公示。各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在管理和收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