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扩充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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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6 08:55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履职,加强管理人名册的动态管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破产案件审判的工作实际,现将调整、扩充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次调整、扩充企业管理人名册工作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入册。

二、申报主体

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在宝鸡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报名参加。

原在册的机构不当然编选进入此次管理人名册,应根据本公告要求提交入(续)册申请表,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再次入册;若未按本次公告要求提交书面入(续)册申请表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入册资格。

三、申报条件

1.需具备条件:

(1)申请加入我院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办理破产案件(包含强制清算案件)的专业人员与专业团队,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办理过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或已编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优先考虑。

(2)申报机构更名、合并的,其办理破产工作经历由更名、合并后的机构承接。

(3)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时间截止2024年3月10日止。

2.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者不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受理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申报材料故意弄虚作假;

(9)其他不予受理或者不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

已编入我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只需填写入(续)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即可,不再提交申报资料。新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除向本院提交入(续)册申请表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七份),并按顺序编写目录、装订成册。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续)册申请表(附件:A4纸正反面打印);

2.申报机构情况,包括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机构章程材料、机构及破产业务团队规模和管理水平情况;

3.破产团队执业人员情况,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近三年内担任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已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

5.机构办理与破产有关的其他业务情况;

6.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行业自治组织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9.其他能够证明具有破产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材料。

五、评审程序

(一)评审主体

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次调整、扩充破产管理人入册工作。

(二)评审方式

1.公告:本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将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平台进行公告。

2.申报: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

3.初审:本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中介机构的申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4.审核:本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初审名册。

5.公示:本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将初审名册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本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异议书。

6.审定:本院评审委员会对公示期内的书面异议申请逐个进行核查,经查证属实,取消其资格。

7.公布、报备:本院评审委员会将最终审定后的管理人名册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平台正式公布,并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名册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启用,编入名册的管理人可参与本院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公开选任管理人(清算组)报名。

六、报名截止时间:原在册管理人以及新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24年3月26日上午12时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联系人:王晓伟

原标题:《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扩充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