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贸易发展”专题会在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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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2 08:26

  2024年3月22日下午,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在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召开了“有色金属贸易发展”专题会,研究《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简称“通知”)下发后,央企规范贸易对本市有色金属贸易带来的影响、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瓶颈、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等。中铝国贸集团有限公司、中色(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条山实业有限公司、铜陵有色(000630)集团上海国贸有限公司、上海龙昂国贸有限公司、上海靖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金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央企、国企和民企的负责人出席并相继在会上或书面发言。会议由市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处处长王纪生主持。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秘书长刘秋丽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市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处王纪升处长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保持和推进上海有色金属贸易有序稳定增长和有色金属行业整体的高质量发展,促进上海“五个中心”的建设,本协会现将有关情况和企业诉求汇总如下:

  一、概况

  2023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通知》后,经一段时间的运行,在行业贸易企业,特别是央企、国企等一些有色金属贸易重点企业引起较大反响。

  与会者表示,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及各地方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及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各项要求的不断深化,提升内控体系建设及管理水平已成为衡量国有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一,《通知》旨在通过强化内控以提升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效能,对于进一步健全央企内控体系、规范贸易方式、净化市场环境等具有指引和约束作用。与此同时,《通知》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需要引起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并由针对性的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和措施。

  二、主要问题

  1、去年10月份以来上海央企有色金属贸易量下降明显。2022年上海有色金属现货交易额为40196.9亿元;2023年上海有色金属现货交易额为36147.2亿元,同比下降10.07%。而央企、国企的下降幅度更为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下半年,某央企因两头在外的贸易处于歇业整顿状态之中,涉及非标仓单交易额为200亿元左右。随着《通知》“十不准”规定执行后,央企贸易萎缩具有传导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地方国企及民营贸易企业贸易量的提升。某头部国企2023年贸易额为1300亿元,集团公司2024年下达的指标为900亿元;某国企2023年贸易额为215亿元,2024年也下调至50亿元;有外资托克、民营企业反映,《通知》出来后,原先与一些央企和国企的业务现在处于停顿状态。上海作为全国有色金属贸易的集散中心,上海有色金属在全国有话语权,有色金属贸易在大宗商品贸易的占比约70%,如果有色金属贸易量的持续下降,必然会影响上海经济整体发展的大局,也会影响上海金融中心和贸易中心的建设进程。

  2、合规与虚假贸易有许多相似之处,有些规定比较抽象,企业较难把握。与会者反映在禁止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后,许多业务模式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某央企在上海有色金属贸易中有80-90%的仓单属于非标,现在都判定为违规,目前许多贸易只能“停摆”,这也是贸易量急剧下滑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很难有其他替代模式,实际操作中如何去定性?是否能继续做?目前还有一些盲区,亟待需要有关部门出台更明确、更有操作性的实施规范及细则。

  3、有些人员对有色金属贸易自身特性还缺乏必要认知。有色金属贸易有自身特有属性,其毛利率不到1%,价差小,且价格波动大,资金需求大,对成本和风险控制要求都很高。有色金属贸易的毛利率达1%,在行业中已属很高,不能简单的将其与科技型制造业的毛利率相比、并去判断其优劣。与会者反映,一些审计人员不太了解这些特性,审计过程中对有色金属贸易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限制性要求。

  4、有色金属贸易激励政策力度不够,有些政策兑现不够及时。由于上海周边及外地(如海南省)有更优惠的有色金属贸易鼓励政策,使一些原本立足和深耕上海的有色金属贸易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把公司总部迁往外地或在外地开设分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海有色金属的贸易量。另外,有些贸易奖励政策(如印花税)兑现不及时,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率。

  5、一些央企和国企从业人员心理压力增大。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要考核贸易额的提升,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二者很难同时准确把握。认为现在做有色金属贸易属于“高危职业”,弄不好就会踩红线违规。

  三、诉求及建议

  1、希望有关部门要十分关注并重视解决央企、国企当前在执行《通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帮助相关企业研究整体解决方案,为企业释疑解惑,排忧解难。上海有色金属年贸易量占全国三分之二还强,上海有色金属贸易在上海大宗商品贸易中占比70%,而央企和国企的贸易量又是重中之重。因此,应充分认识央企、国企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中,尤其在大宗商品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地位,进一步发挥央企、国企在上海有色金属贸易中的主力军和压舱石作用。

  2、希望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更明确、更有操作性且符合有色金属贸易特性的操作细则及“负面清单”。以加强对虚假贸易的识别,真正解决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清理退出《通知》明确禁止的相关贸易业务,并根据要求规范贸易管理,制定贸易业务内控实施细则,明确关键环节内部管控措施,压实工作责任。

  3、希望探索建立更科学、更有针对性、更符合有色金属贸易特性的考核评判标准和监督管理体系。应学习和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惯例,如按照资金利润率来考核,而不能简单用毛利率高低作为判断和评价的标准。有关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的业务模式应进一步拓展和创新。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可以不仅仅局限于开票,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能否进一步延申和拓展到其他一些领域,推广到包括贸易企业的一些确实可行的业务模式上来,把服务企业的工作做的更扎实,更有效。

  4、希望对融资性贸易有更加明晰的界定。“十不准”对融资性贸易明令禁止,很大程度上等同于限制了国企涉足大宗商品贸易领域,这让众多从事供应链贸易的国有企业陷入了进退维谷的窘境。作为国企的供应链贸易公司实际上一定程度替代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功能。在交易过程中,如何明确认定真实的货物流转和对货物有控制权的非融资性贸易,需要有关部门制定更权威和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找到既能大胆开展业务,又不触碰红线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