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法规11月1日施行 新房入住头两年不能办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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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6 10:27

供暖准备(资料图片)

  中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据沈阳晚报报道:9月2日,沈阳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沈阳市的首部供热立法。其中规定,新房入住头两年不能办停供。消息一出,引发社会上各个相关利益群体的大讨论。

  新法VS旧规

  交房头两年不管住不住都得交费开栓

  【条例】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室内采暖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热户,可以申请暂停供热。申请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2009年,沈阳市下发了《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第二个采暖期按现行其他规定收缴采暖费。按照当时的规定,处于第二个采暖期的小区,用热户可以申请办理停供手续。

  针对《条例》规定,市供热办主任侯冰介绍,目前,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年,也就是说,在两年内,用热户不得办理停供手续。这比此前执行的规定,时间要求多了一年。这样做,有利于保护供热系统长期正常运转。

  新法VS旧规

  18℃达标指卧室起居室退费标准没定

  【条例】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或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用热户赔偿。赔偿办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2009年,沈阳市出台《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明确要求,若供热单位接到用热户测温申请后,应在两小时内入户测温。每日测温时间为6时起至21时止。同一用热户的一次测温结果代表测温当天及前两天的室温。若同一用热户提出多次测温申请,供热单位应在不同时间段进行测温。当月3次测温不达标的(按各次测温平均值计算),作为一个月用热户室温不达标的确认依据。同时,该规定也明确了退费标准。

  侯冰介绍,“测温退费”并非沈阳首创,沈阳也是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但在操作中,遇到了包括测温时间、位置等很多问题。立法前,沈阳市的测温程序是,先由供热企业来做,增强他们的售后服务意识;如果处理不好,再由各区主管部门协调,督促解决;还未解决,可到市供热行政部门申诉;如果仍然不能协调,可由第三方权威机构测温,用热户可持测温证明走司法程序。此次在制定测温及赔偿办法时,市供热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广泛调研,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测温退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