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民政局 政策解读 解读:《宝鸡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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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0 10:18

索引号: 016004313/2021-00019   发布机构: 宝鸡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解读:《宝鸡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1-05 09:40:05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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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在近年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去年开展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试点的基础上,2021年1月15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宝鸡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及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为低保、医疗、住房等救助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撑,加快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实施细则》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二)规定了职能部门及镇村职责。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和监管程序,并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联合审核确认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三)明确了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

1、户籍状况。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一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确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类别;二是同一县(区)户籍与居住地不在一起的,一般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含空挂户);同一县(区)户籍与居住地不在一起的,或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的保障性住房家庭,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后,可在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三是在本市范围内,本人因病、因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照料护理,导致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而人户分离的,可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四是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县(区)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五是城市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或者因离婚、丧偶以及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可分户计算,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六是农村家庭父母与儿子在同一个村民委员会,户籍分开的,不论是否分开居住,只有一个儿子的(如儿子是城市户口,只核算收入,不计入共同生活成员),其家庭应与父母认定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出嫁女核算赡养费,符合条件的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两个以上儿子的,由父母指定其中一个儿子的家庭与其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否则将与父母户籍分开时间最晚的一个儿子家庭认定为共同生活成员,其余子女核算赡养费,符合条件的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

2、家庭收入。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刚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3、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含适当豁免的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按照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民发〔2020〕48号)、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宝民发〔2020〕19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优化了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将确认权限由县级民政部门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策规定:申请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随时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为了让群众少跑路,也可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e救助”在线自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五)新增了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政策规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对象,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六)明确了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建立纠错容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县级民政部门可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对违规骗取的资金或物资依规予以追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同时,规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