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热挂网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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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08:27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热挂网收费政策的通知

沈价发[2006]105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热挂网收费政策的通知

(沈价发[2006]105号)

各供热企业:

为规范供热挂网收费行为,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全市供热挂网收费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蒸汽挂网费,由供、用热双方按供热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议定。

二、供暖挂网费,按照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环境的通知》(沈政办发[2003]50号)文件规定执行,逐年递减,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此项收费。

三、各供热企业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供热挂网收费政策,到所在区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四、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供热挂网收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