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一男子因恶意逃债被法院开具“诚信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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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06:00

  民主与法制网讯(□庄静 通讯员刘辉 仇阿睿)10万元的借条竟然变成了一张白纸?没有了借条,欠款人概不认账,欠了四五年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中,认定被告张某为恶意逃债,向其开出1万元“诚信罚单”。

  2018年10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欧某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21年5月底,张某还款3万元后,与欧某约定更换借条,欧某遂将原始借条交还张某。2021年6月初,张某同欧某重新签署了借款10万元的借条及载明还款期限、利息、方式等内容的还款协议。不久后,欧某发现借条上的字迹离奇消失,还款协议上的签名也不见了。欧某多次追问张某这一异常现象,张某始终辩称不知情,但一定会归还欧某剩余借款。此后,张某一直以工地停工等理由推脱还款。无奈之下,欧某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过程中,张某辩称只收到欧某3万元借款且已经还清,另外10万元因没有证据,还款协议没有其签名,且协议中借款人的名字与自己名字不一致,并非其本人所签,因此与欧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欧某只能找到2018年出借13万元的原始借条复印件一份,不能对张某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且没有转账记录等佐证材料,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欧某的诉讼请求。欧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多次与欧某沟通回忆借款细节,欧某补充提供了写有张某身份证号码和其用别名代替原名的签名纸条一张。经司法鉴定部门对张某前后两次用别名代替原名的签名字迹同原始借条上的正常签名字迹进行鉴定,确认还款协议中借款人姓名确系张某笔迹。同时,欧某提供了同张某就借款问题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了欧某将10万元已实际支付的事实。宝鸡中院遂认定二人借款事实存在,并依法判决张某偿还欧某剩余借款。

  宝鸡中院认为,张某为恶意逃债,故意使用消字笔书写借条,且在还款协议中故意使用别名代替原名,破坏了关键证据,并在诉讼中作出虚假陈述,企图将欠款的事实“瞒天过海”,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属于恶意逃债,遂向其开具1万元“诚信罚单”。事后,张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及时主动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