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城区居民供热继续执行现行价格的通知 石发改价格〔2021〕592 号
市内四区(高新区)发改局(经发局)、城管局、财政局,各供热公司,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 〔2017〕202号)、《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95号)要求,《关于重新公布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石发改价格〔2018〕864号)将于2021年10月25日到期。经研究,继续执行现行居民供热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供热价格
(一)居民采暖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 22元。
(二)计费面积: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以外的公摊面积不得计入收费面积。
(三)居民住宅采暖季暂不用热的空置房不收取采暖费,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暂不用热空置房不收取采暖费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20〕662号)规定执行。
(四)天然气锅炉等其他供暖方式供居民采暖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此标准。
二、居民补贴政策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继续按照石家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石财〔2011〕17号)执行。
(二)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补贴,实行集中供热的家庭继续按上述居民供热价格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规定的补贴面积,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未参加集中供热的家庭每年每户采暖费补贴标准为700 元。
三、其它相关规定
(一)居民供热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含购房协议)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费。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区级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2016 年10月 11 日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含购房协议)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次供暖费。
(三)各供热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热价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居民供热质量。
本通知自2021-2022年采暖期起执行,原石家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公布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8〕864号)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5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下调市区分散燃气锅炉供非居民 用热价格的通知 石发改价格〔2015〕1006号市内各区发改局(物价局),市区各有关供热企业:
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下调市区(不含鹿泉、藁城、栾城区)分散燃气锅炉供非居民采暖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分散燃气锅炉供非居民采暖价格由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41.90元下调为33.90元。
二、燃气锅炉供热与燃煤集中供热并入公共管网后,供非居民用户的执行集中供热价格,即: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1.00元。
上述价格自2015-2016年度采暖期执行。《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市区分散燃气锅炉供非居民采暖临时价格的通知》(石价〔2014〕123号)即行作废。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