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 实质解纷】空置房屋惹上供暖费纠纷 法官倾心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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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1 03:17

空置房屋惹上供暖费纠纷

法官倾心调解促和谐

一边是供暖公司诉苦“你结清之前欠付乙供暖公司的供暖费后才能给你开始供暖,未报停就得缴费”,一边是业主抱怨“我之前一直没居住,凭啥付钱,你们不应该从我现在交清今年的供暖费就开始给我供暖吗”。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供暖纠纷。

案 情

2017年刘某购买了乌兰镇某小区一套房屋,供暖费用缴纳至2018年。之后刘某因2019年至2022年期间自己和家人一直未居住,便没有缴纳供暖费,直到2023年刘某一家才入住该房屋。同年9月,刘某去甲供暖公司大厅缴纳供暖费时,被工作人员告知需要结清之前欠乙供暖公司的供暖费后才能开始供暖,刘某认为自己和家人之前并未居住,供热管道锁闭阀也一直关着,并没有供暖,因此根本不存在欠费问题。刘某与甲供暖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便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称甲供暖公司拒绝履行供暖义务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应享有的权利,要求甲供暖公司履行供热义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了卷宗材料,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有调解的可能。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本着“维护双方共同利益、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甲供暖公司不再要求刘某缴清欠付乙供暖公司的供暖费,并同意于2024年10月15日前给刘某位于乌兰镇某小区房屋接通供暖管道并供暖,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理

业主如果欠缴供暖费,供热公司是否有权利停止供暖?一般的合同,一方停止支付费用,另一方就可以停止服务,但供暖服务合同并不能这样执行。供暖关系公益事业,供用热力合同通常执行政府定价,供暖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供暖方和取暖方不能单方行使终止权,供暖方应持续整体供热。在业主欠费时,供热公司不能随意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但如果业主超过合理期限仍未缴纳供暖费,供热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缴费,如果业主恶意拒绝缴纳供暖费,供热公司经市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才可对其停止供暖。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十章,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供暖服务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下一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调解力度,创新调解方法和手段,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彰显司法为民温情。(闫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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