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供暖我市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实行协商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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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3 08:01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今冬供暖,市物价局决定对我市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实行协商备案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其供热价格形成均属协商备案范围(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可参照执行)。区、县物价局负责本辖区,新区由市物价局负责。
  小区制定或调整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必须遵循合理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充分协商、公开透明的原则。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供热单位在与业委会协商前,可通过业委会或由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听取用热人意见,协商一致后,加盖业委会公章,到市或区、县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供热单位可通过召开部分业主代表会协商供热价格。供热单位与用热人双方就供热价格难以协商一致时,由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协调解决。供热单位在向用热户收取热费前,须将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价格在小区显著场所公示。采暖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用热人公示热费收支决算情况。本年度供热价格不变的,供热单位也应在收费前在小区显著位置向用热人公布供热价格及有关供热信息,并履行备案手续。
  为了稳定我市供热价格,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尽量保持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基本稳定,严格按照程序做到“协商、备案、公示”的原则。供热单位要认真测算供热成本,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要充分与热用人协商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履行备案手续,落实供热价格公示、热费收支决算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用热人监督;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供热成本,保障供热质量。因故停止供热的,应提前公告并按天向用热人退费。
  具备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居民小区,供热单位要积极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改革,基本热价按总热价30%执行,计量热价按70%执行。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将对供热价格协商备案情况及备案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受理供热价格举报投诉,切实维护广大用热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