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不服广州市基金中心特殊工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06:09

  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8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3月15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于同年5月1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于1987年5月招工入广州市某化学有限公司,进厂以来都是一名操作工、一车间生产氯化聚烯烃、合成法制造工、氯化、软处理、干燥、尾气处理、接触主要毒物:四氯化碳、氯气甲苯至2008年1月停产。现有毒有害工龄20年,申请提前退休,已55周岁。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提前退休)范围表》、《特种作业操作证正证》、《工作证》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据查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其1988年12月至2008年1月在广州市某化学有限公司工作,其中从事“氯化聚烯烃”:1988年12月;“操作工”:1990年3月、2001年3月、2002年8月、1996年11月;“氯化聚烯烃氯化”:1992年3月;“氯化聚烯烃操作工”:1993年6月;“氯化聚烯烃干燥”:1994年7月;“氯化聚烯烃生产工”:1996年8月、1998年7月;“组长”:2002年2月;“付班长”:2004年1月;“副班长”:2006年1月。

  2008年5月至2014年1月在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其中从事“搬运工”:2008年12月;“物资搬运”:2009年7月;“包装”:2009年12月、2010年12月、2012年2月、2013年1月、2011年7月;“二车间面漆包装班长”:2012年9月。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适用法规正确。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等规定,鉴于申请人:1、从事的“氯化聚烯烃”、“操作工”、“氯化聚烯烃氯化”、“氯化聚烯烃操作工”、“氯化聚烯烃干燥”、“氯化聚烯烃生产工”、“组长”、“付班长”、“副班长”、“搬运工”、“物资搬运”等工种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市某化学有限公司、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化学工业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2、资料记载其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调漆类(包装、二车间面漆包装班长)”的年限为4年1个月(2009年12月至2013年12月)”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据此我中心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了不同意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并依法委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当月17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个人缴费明细表》、《劳动合同》、《工人转正(定级)审批表》、《职工调整岗效工资审批表》、《履历表》、《职工增加一级档案工资审批表》、《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一九九八年企业内浮升工资审批表》、《先进劳动者登记表》、《员工考核登记表》、《固定浮动工资发放明细表》、《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其于1987年5月至2014年1月在广州某厂、广州市某化学有限公司、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操作工”、“氯化聚烯烃工人”、“包装工”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其1988年12月至2008年1月在广州市某化学有限公司工作,其中从事“氯化聚烯烃”:1988年12月;“操作工”:1990年3月、2001年3月、2002年8月、1996年11月;“氯化聚烯烃氯化”:1992年3月;“氯化聚烯烃操作工”:1993年6月;“氯化聚烯烃干燥”:1994年7月;“氯化聚烯烃生产工”:1996年8月、1998年7月;“组长”:2002年2月;“付班长”:2004年1月;“副班长”:2006年1月。2008年5月至2014年1月在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其中从事“搬运工”:2008年12月;“物资搬运”:2009年7月;“包装”:2009年12月、2010年12月、2012年2月、2013年1月、2011年7月;“二车间面漆包装班长”:2012年9月。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对其发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依法委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当月17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进行审核。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所任“氯化聚烯烃”、“操作工”、“氯化聚烯烃氯化”、“氯化聚烯烃操作工”、“氯化聚烯烃干燥”、“氯化聚烯烃生产工”、“组长”、“付班长”、“副班长”、“搬运工”、“物资搬运”的工种均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市某化学有限公司、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国家化学工业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至于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特殊工种“调漆类(包装、二车间面漆包装班长)”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足审批提前退休的法定年限。故被申请人作出不同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局应予以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3月15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2〕*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