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新规回应民生关切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3-12-02 08:52

在供暖季即将到来之际,为了加强用热管理、规范用热行为,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石家庄市、吉林省四平市、甘肃省定西市均出台或修订供热用热条例并于本月开始实施,这些条例对供热温度、采暖费用、法律责任等群众关心的供热管理和服务条款进行了明确或完善。

规定供热期室内温度标准

供暖期间的室内温度无疑是热用户最为关心的问题,在各地新出台或修订的条例中,都明确了供热期室内供热温度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要求,供热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全天达到18摄氏度以上。其他民用建筑的室内温度应当达到设计规范标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决定本行政区域供热期室内温度标准。

修订后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则提高了供热温度标准,规定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住宅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全天不低于18摄氏度。

《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摄氏度,单位室内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力合同中约定。

针对冬季寒冷漫长的特点,《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20摄氏度;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发生室温争议要及时测温

供暖期间室温不达标找谁反映?如何解决?这是热用户经常遇到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明确,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热单位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24小时内组织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测温。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投诉12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也对室温争议明确了解决办法,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要求。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测温要求之时起12小时内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的,热用户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热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事务机构申请复测,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测。

《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要求供热经营企业于24小时内完成测温;热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测温,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测温。

《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指出,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20摄氏度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测温申请。经两次(间隔不少于5天)检测低于标准的视为供热不达标。具体测温方法按照《吉林省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的规定执行。

明确新建房屋采暖费用支付方式

对于新建房屋的采暖费由开发商支付还是由业主支付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新出台或修订的条例中也对此作出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以实际交付为标准,规定新建房屋未交付的,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承担。新建房屋接入供热管网时间晚于供热起始期的,按照实际供热天数交纳热费。

关于建筑物首次整体供热,《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小区整体用热面积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建设单位、供热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等。

《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明确,热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用热费,对未销售、未交付使用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纳用热费。

《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设施保修期首个供热期应当正常用热,热费由房屋开发单位统一缴纳。但购房者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后的热费由购房者负担。

严格规范供热经营企业行为

本月开始施行的供热用热条例均进一步明确了供热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明确,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擅自停止供热、未按照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组织抢险抢修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要求供热主管部门建立信用记录,将擅自停业停供、不按照规定期限供热、不按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列入失信名单,通过“行政执法+信用管理”两个渠道,加强对供热行为的约束,确保供热单位能够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履行社会责任。同时提高对供热单位处罚力度,规定供热单位未按时向住宅热用户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经营企业擅自变更供热区域或供热方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供热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应退还热费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规定,供热经营企业如果未充水试压、低温运行,不按规定办理热用户暂停用热,不按规定处理热用户投诉,不及时组织抢修,擅自推迟供热、中断供热、未按规定供热期限提前停止供热,无故未向热用户退还用热费,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