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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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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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宝鸡市工作的关心支持,对我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光伏发电政策:根据2021年4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发电(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2021年纳入当年中央财政补贴规模的新建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03元,2022年起新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宝鸡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二、生物质发电政策: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1190号)文件,2021年纳入中央补贴项目采用央地分担原则,2020年9月11日前(《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20〕1421 号)印发时间)全部机组并网项目的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承担。2020年9月11日(含)以后全部机组并网项目的补贴资金实行央地分担,按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合理确定不同类型项目中央支持比例,地方通过多种渠道统筹解决分担资金。地方组织申报前应承诺落实生物质发电项目地方分担资金。未作出承诺省份的项目不能纳入中央补贴范围。

西部和东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 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林生物质发文电和沼气发电项目中央支持比例为 80%;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央支持比例为60%。

三、地热能供热补贴政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