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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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6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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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2023至2024年度供热管理工作,提升供热质量,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1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切实做好2023至202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对供热企业进行月度和年度考核,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群众反映强烈、供热质量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的供热单位,并以挂红牌、亮红灯等方式,落实相应惩戒措施。

热企须公开24小时供热报修服务电话

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

根据《通知》,为全面提高供热服务水平,哈市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要在居民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标准、服务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24小时供热报修服务电话,开通企业服务微信公众号用户报修投诉受理、处理、回访功能,畅通用户报修投诉渠道,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回访,确保用户报修投诉及时办结。

同时,强化维修服务人员培训、管理,规范报修电话接线人员和上门维修服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行为和服务用语,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严格落实用户报停政策,除对未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以及冷山、底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形不予办理停止用热外,不得擅自设置限制停热条件。用户停止用热,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低于法定最低温度的,应当恢复供热。

辖区每处热源包保责任人

实现“一对一”包保

根据《通知》,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供热监管全面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是本区域供热监管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建立以区县(市)主要领导负总责、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牵头并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工负责、社区居民委配合的供热保供机制,与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供热保供责任状,明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职责边界。要强化区县(市)级公共财政投入和资金配比、支付,及时发放供热保障、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统筹,对尚未发放的资金,尽快筹集发放,切实做好保供保民生工作。做好供热保供兜底准备,对于储煤滞后或存在弃管断供、低温供热等风险的供热单位,按照一情一册,制定好防风险保障方案,对于问题严重的企业,属地政府要无条件立即实施监管,确保供热不受影响。

同时,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作为区县(市)政府供热监管具体执行机构,要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工负责,全面掌握辖区供热基本情况、供热运行动态和居民投诉情况,及时处理民声热线等渠道转办和反映的信访投诉问题,督促供热单位提高办结时效和供热质量,切实解决居民遇到的用热问题。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落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包保责任人,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考评。明确辖区内每处热源包保责任人,实现一对一包保。向社会公布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供热监督电话,督促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居民投诉问题。

此外,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供热区域,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在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指导下,全面做好辖区内各项供热监管工作。镇政府要将农垦、森工供热纳入监管保障体系。做好投诉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和开展供热访民问暖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居民投诉量大的小区和楼栋的室温监测。加大供热问题督办力度,做好管区内供热单位供热质量监督评价。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作用,建立供热网格员制度,以小区或庭院为单位落实网格员,确保每个小区有人管、每个供热问题有人过问。聘请素质高、责任心强、公平公正的居民担任群众义务监督员,共同做好供热监管工作。

继续实施困难家庭用热保障政策

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

根据《通知》,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13至2014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哈住房发〔2013〕30号)有关规定,对9区供热保障对象实施补贴。各区供热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热费补贴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要做好补贴人员汇总申请工作,严格执行补贴人员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各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居民投诉。

对非城市供热住房、自行采暖住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热费补贴的认定及发放,按照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供热困难家庭热费保障政策。

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提高居民满意度

根据《通知》,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签订的供热保供责任状对标对表抓考核,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作用,落实落靠供热网络员制度。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供热企业进行月度和年度考核,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群众反映强烈、供热质量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的供热单位,并以挂红牌、亮红灯等方式,落实相应惩戒措施。市民声热线办公室要对各区县(市)供热投诉及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实施月排名、月通报。对居民投诉率高的供热单位,市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统筹热源能力,采取摘负荷、限发展等措施,督促供热单位提升热源能力和管网布局,保质供热。

同时,各级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接到违法供热或违法用热举报,要快速反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提前停热、抽条供热、盗用窃取热能热水、阻挠供热单位进入换热站和破坏供热设施等违法行为。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对拒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要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来源:哈尔滨日报

供热服务平台已开通

冬季供热关乎百姓冷暖,去年生活报与省住建厅开通了全省首个供热服务平台,从百姓需求出发,受理群众供热诉求,高效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供热问题,监督供热企业保质保量供暖,提高供热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让居民家暖心更暖。今年,为了让冬季屋子更暖,即日起,省住建厅、生活报继续开设黑龙江省供热服务平台,提供供热“专线”服务,破解百姓的供热难心事。

供热温度不达标、服务态度生冷硬......今年,黑龙江供热服务平台设有热线、微信、客户端渠道,提供供热“专线”服务,受理居民供热相关的投诉问题,解决居民遇到的用热难题。

供热服务平台受理渠道

1、供热平台电话:17800590258

2、供热平台微信渠道

关注“ 冰城网 ”微信公众号,在底部菜单栏点击“便民服务”-“供热投诉”按内容填写即可。

供热投诉电话

哈尔滨市正式供暖已进入倒计时,为方便市民住上暖屋子,确保室温达标,让市民能过上一个温暖祥和的冬天,各供热企业配合环保错峰起炉要求,逐步进入热态试运行。为方便居民咨询和反映供热问题,陆续公布各供热企业、办事处、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受理电话。供热初期,居民如发现供热问题,可向供热企业反映,以便供热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维修调试。对供热企业未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居民可向所属办事处反映,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可向辖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查询方法:

2、在对话框中输入“投诉电话”即可获取哈尔滨供热投诉电话。

室内测温规定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室内全天不低于 20℃;现场测温不能在这个时间段

城市供热是黑龙江省冬季最大的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我省居民室内供暖最低标准提至20℃。

提高居民室温标准

修改后:“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 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限定现场测温时间

修改后:“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居民室内温度提高到20℃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决定,通过即实施。此次修法,将居民室内最低温度由18℃提高到20℃,成为我国北方冬季集中供暖地区最高的省级温度标准。

(一)提高居民室温标准

针对调研中大部分群众反映室温最低标准18℃较低,应以20℃为宜。特别是近几年,省“两会”上也有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高供热标准。经评估论证,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二)强化居民室温保障

一是调整室温不达标退费标准。在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二是限定现场测温时间。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

来源:澎湃新闻

欠费用户热费催缴告知

2023-2024年度采暖期已经开始,有一部分用户仍有在既往采暖期有欠费的情况,对于未按时缴纳热费的用户请您及时缴纳供热费用。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第四十三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里提醒尚未按时交纳热费的用户尽快交纳热费,近期我公司将依据供热条例对未按时缴纳热费的用户采取限热或者停止供热措施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欠费用户请前往营业厅交费:

香坊区三大动力95号,咨询电话:82132178

香坊区珠江路014号,咨询电话:53938736

香坊区三大动力路263号,咨询电话:53938726

来源:哈热供热

热费未缴滞纳金规定

此外,相关部门提醒: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民应及时缴纳热费。逾期不缴或拒不缴纳,下月起将按欠缴热费的1‰按日收取违约金。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

此外,如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将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来源:哈尔滨本地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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