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示公告信息 兰州市物价局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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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05:40

各县区发改(物价)局、城乡建设局,市热管办,各有关供热单位: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14号)规定和《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近年来我市对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居民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暂行了供热计量收费标准,总体情况基本符合我市实际。鉴于暂行期已满,为了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兰州市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额热费

全额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二、基本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建筑面积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

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基本热价为5.00元/月·平方米×30%×5个月=7.5元/平方米(注:30%为基本热价的折算比例)

三、计量热费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热量调整系数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1-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每平方米年耗热量

按照以上计算方法,集中供热分类计量热价为:

1.居民住宅计量热价为47.43元/吉焦;

2.办公、教学、医院计量热价为66.41元/吉焦;

3.宾馆、饭店、招待所计量热价为77.79元/吉焦;

4.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计量热价为87.28元/吉焦。

四、基本热价折算比例和热量调整系数

基本热价的折算比例确定为30%,为了在实际中便于计

量热费的计算和操作,热量调整系数统一暂定为1。

五、计量热费管理

(一)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按现行面积热价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根据实际计量的用热量结算热费,需退还或补收热用户的热费,在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办理完成。向用户退还热费的方式由供热单位报热管部门进行确定。

(二)因供热企业技术问题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部分,由供热企业承担所超费用;因热用户私自改动户内采暖设施及热计量装置等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由热用户承担所超费用;因热用户、供热企业双方原因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经技术、仲裁部门确定后,双方可按责任大小协商确定所超费用承担比例。

(三)确定供热收费方式为计量收费的建筑,对经申请获准暂不用热或暂停用热的用户,只收取基本热费。正常用热的用户,收取全额热费。

(四)本通知自2017-2018年供暖期起执行。

 

                          兰州市物价局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