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采暖期起止时间均提前5天 缴费退费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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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5 05:31

  央广网乌鲁木齐9月10日消息 今冬乌鲁木齐市将于10月10日正式供暖。 由于供暖时间提前,管网充水试压工作将从9月中旬陆续开始,另外申请停暖工作也从原来的提前10日改为提前30日。

  昨日,记者从市供热行办了解到,新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9月1日正式执行。新规定的采暖期起止时间较以往均提前了5天,供热期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10日,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从9月中旬起,乌鲁木齐供热企业将集中对管网充水试压,然后对供暖管网“跑、冒、滴、漏”进行排查和维修,跟往年相比,也提前了一周。

  在这方面,新《条例》对供热单位充水试压工作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供热企业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住户。

  住户接到供热单位的通知后,家中应留人打开暖气上的放气装置进行排气,直至有水放出。注水期间家里要留人,以免出现漏水造成损失。

  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供热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检修,室内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检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室内供热设施超过保修期的,检修费用由用热户承担。这是针对近年来在供热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减少供用热矛盾的产生。

  市民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的情况下,可申请暂时停暖,但须在采暖期开始前30日向辖区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供热单位现场核实是否具备停暖条件,只要符合分户采暖条件就可申请停暖,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市民需要注意的,申请停止用热的时间也由原《条例》规定的提前10日改为提前30日,同时停止用热的住户也要缴纳基础热费。

  □核心提示

  ● 供热期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10日。

  ●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二十摄氏度。

  ● 用热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 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二十四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按不达标天数退还用热户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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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退费都有明确规定

  采暖费交纳时间是如 何规定的?用户是否可以在供热期结束后交纳?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二十四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是否退热费以及如何退?新《条例》对诸如此类的问题 进行了说明。

  缴费时间按合同履行新《条例》规定热费收缴按供用热合同履行。对供用热合同的内容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减少供用热纠纷。例如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方法及违约责任等。

  对于用热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原《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热费的,可停止供热”,新《条例》调整为“供热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明确要求供热企业不得采取停热等极端行为处理供用热纠纷,鼓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

  采暖费是供热单位维持供热运行的主要经费来源,每到供暖前,部分供热企业会通过一些促销、优惠活动提前向市民收取采暖费。退费时限有详细规定 新《条例》在供热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方面均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包括供热企业在保障供热时间、供热质量、供热温度及供热服务等方面的义务。如,在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二十摄氏度。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热力设施充水试压前和故障停热八小时以上的,必须提前通知用热户;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二十四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按不达标天数退还用热户热费。规定了供用热双方在处置供用热争议时的权利。如,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供用热双方可申请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明确了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也意味着供热企业将承担更多的维修、养护责任,避免了以前的推诿、扯皮等问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