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提高冬季供热温度 室内最低温由18℃提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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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7 22:29

  中新网哈尔滨10月29日电(记者 姜辉)29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决定,通过即实施。此次修法,将居民室内最低温度由18℃提高到20℃,该标准成为我国北方冬季集中供暖地区最高的省级温度标准。  

  “城市供热是我省冬季最大的民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时鹏远介绍,此次修法,以提高居民室内供热温度为重点,同时对保障供热单位达标供热以及与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相适应有关内容作出修改。针对调研中大部分群众反映室温最低标准18℃较低,应以20℃为宜。特别是近几年,黑龙江省“两会”上也有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高供热标准。经评估论证,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同时强化居民室温保障。在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

  黑龙江省住建厅业务负责人徐东锋表示,此次修法是城镇居民室温实现由“达标供暖”向“舒适供暖”的重大转变。住建部门将积极应对煤源紧张、价格上涨、运力不足、“拉尼娜”冷冬等不利影响,压实属地政府、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全力以赴增加煤炭储量和协议履约率,元旦前供热储煤率达到70%,春节前储煤率达到90%。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解决煤源、资金、运力等问题,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的原则,加大政府应急储煤,满足采暖期供热用煤需求。同时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访民问暖”专项行动,组织主管部门、供热企业入户走访,主动了解群众诉求,实地解决供暖问题。本采暖期各地每月开展集中活动不少于1次,走访用户量不少于居民用户总量的5%,每月走访用户量不少于用户总量的1%。严格落实《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在供热质量、运行维护、客户服务、投诉处理、服务评价等方面进行规范,优化供热经营服务。拓宽居民供热投诉办理渠道,建立媒体联动机制,公布信访投诉电话,发挥“访民问暖”“党风政风热线”专栏作用,提前介入、主动化解群众供热诉求。(完)

【编辑:王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