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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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5 23:48

自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进入快速城市化阶段,飞速膨胀的城市就引发了学者对原有城市规模标准的思考。1998年王兴平教授就提出,我国城市规划法》关于“以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作为城市的划分标准”中的“近郊区概念”缺乏操作性,应调整城市规模的衡量标准,并根据规划力度划分编制类型,扩大法律界定范围。雷菁、郑林等学者认为,以城市行政级别的高低和人口规模的大小来划分城市规模等级体系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提出利用城市流强度划分中心城市规模等级体系。姚士谋先生曾利用城市流强度将沪宁杭城市群的中心城市划分为高城市流强度值的中心城市、中城市流强度值的中心城市和低城市流强度值的中心城市。部分学者对人口规模进行了重新界定,例如有的将200万以上的人口城市定义为超大城市,100-200万以上人口城市定义为特大城市;有的将200万以上人口作为特大城市,100-200万人口作为大城市。这些成果都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