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宝鸡是西部制造名城制造业,是全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做实做强做优制造业,当好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科技创新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
2、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对连续3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对首次入选国家、省级瞪羚企业榜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
3、对实施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经费拨款额的15%和10%,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经费配套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同时列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的同一个项目,按国家级项目经费拨款额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研发经费投入较上年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增加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照1:1的比例给予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对当年在我市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单位,技术合同经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处认定,按照技术交易金额的1%给予登记方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单位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人才引育
1、对工业企业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A类、B类、C类人才(分类目录见附件),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住房生活补助(分5年等额发放)。
2、对工业企业招用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第一批次理工科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的住房生活补助(分3年等额发放)。以上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更高层次学历,毕业后仍留在原企业工作的,给予学费50%的资助。
3、对工业企业通过项目合作、兼职聘用、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按所付薪酬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单人或团队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50万元。
4、对工业企业招用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5、对年度内向本地工业企业新介绍(输送)中级工以上技能人才达到200名、300名、500名,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招工奖励。
6、工业企业全职引进(招用)A类、B类、C类人才,第一批次理工科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以及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给予用人单位1年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50%社会保险补贴。
7、各类人才来宝鸡创办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或在宝鸡创办企业的人才发放“宝鸡优才卡”,持卡人员按规定在直系亲属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交通旅游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培育
1、对新入规纳统企业,省市政策叠加,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给予1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上年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和100亿元的工业企业,每户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8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智能制造类示范项目,每户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智能制造类示范项目、“两化融合”贯标(含DCMM贯标)认证企业,每户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6、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企业,每户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户给予200万元补助;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补助;对首次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补助。
7、根据企业税收、产值、重点项目、产业链带动等主要指标,定期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评选工业发展“贡献奖”、“突出贡献奖”,每户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评选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家”,颁发荣誉证书。
四、品牌建设
1、对我市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陕西质量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陕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获得国家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市级给予每户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省上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和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市级给予每户20万元的资金奖励。
3、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主导(主持)一项国际标准并发布的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主导(主持)一项国家标准并发布的给予资金奖励30万元;主导(主持)一项行业标准并发布的给予资金奖励20万元;主导(主持)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的给予资金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资金奖励50万元;获得陕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资金奖励30万元。
4、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商标,每件商标奖励权利人20万元;对获得“陕西好商标”称号的商标,每件商标奖励权利人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获得陕西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陕西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五、金融支持
1、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实行名单制管理,针对“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单户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下、3年期限的信用贷款,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
2、对优质企业,政府产业基金主动介入后,银行机构按照政府产业基金数额提供5倍以内、2000万元以下、3年期限的信用贷款,实现投贷联动。
3、凡纳入省级、市级上市后备库的企业,提供3000万元以内的三板贷、固定资产贷及项目融资。
4、针对宝鸡企业专属设计,凡纳入名单的“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市级上市后备企业等优质企业,经评估授信发放企业信用卡,提供2000万元以内、3年期限、循环使用、最低利率的融资。
5、设立1亿元规模的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通过政府增信措施,鼓励支持银行机构扩大企业信用贷款规模。
6、各金融机构扎实落实扶企纾困续贷政策,发挥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激励作用,保市场主体、保重点企业,保持全市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暂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按《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实施细则》落实;其他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或重复的,以本政策为主,不重复享受。
宝鸡市人才分类目录
A类人才: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人才计划、“长江学者”入选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
和管理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B类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专家,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5名,全国模范教师,陕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特支计划”入选者,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大国工匠”,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陕西省创新人才攀登计划入选者,“三秦工匠”、陕西省首席技师、技术能手,高级管理人才、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等相应职级的人员。
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暂行)》(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若干政策》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局等部门负责,于当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需要兑付的政策分口梳理汇总,提出兑现落实方案,送市财政局会审,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分批兑付。
第三条 政策兑现分为“免申即享”和“申报评定”两种类型。“免申即享”类政策,按程序直接兑现拨付企业,无需企业申报;“申报评定”类政策,由企业递交申请资料,按程序组织审核后,予以兑现落实。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提出科技创新政策兑现落实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具体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 市科技局根据上年度公布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名单以及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对照《若干政策》规定标准,提出资金后补助计划。
(二)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公布的名单,提出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连续3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以及首次入选国家、省级瞪羚企业榜单企业名单,对照《若干政策》规定标准,提出经费后补助计划。
(三)市科技局收集实施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企业名单,并核定项目经费拨款;负责收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研发经费投入较上年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名单,并核定研发经费增长额,会同市税务局审核后,对照《若干政策》规定比例提出经费后补助计划。
(四)市科技局负责收集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名单以及在我市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且技术合同为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输出方企业名单,经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网上核定技术合同交易额后,对照《若干政策》规定比例提出经费后补助计划。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创新政策计划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至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拨付至企业。
第三章 人才引育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人才引育政策兑现落实,具体内容、申报程序、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工业企业全职引进高端人才住房补助政策兑现。申请人填写《宝鸡市高端人才住房生活补助申报审批表》,附有关佐证材料交企业初审;企业初审通过后报驻地县(区)委组织部复审;县(区)委组织部复审通过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审核、公示、审批。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工业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住房生活补助及学历深造学费资助政策兑现。①申请人填写《宝鸡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生活补助申报审批表》,附有关佐证材料交企
业初审;企业初审同意后报驻地县(区)委组织部复审;县(区)委组织部复审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审核、公示、审批。②申请人填写《宝鸡市人才学历深造学费资助申报审批表》,附有关佐证材料交企业初审,其他程序同上。
(三)市委组织部负责工业企业柔性引才政策兑现。申请企业填写《宝鸡市柔性引才补助申报审批表》,附有关佐证材料报驻地县区委组织部初审;县区委组织部初审同意后报市
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审核、公示、审批。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业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助政策兑现。申请人填写《宝鸡市高技能人才生活补助申报审批表》,附有关佐证材料交企业初审;企业初审同意后报驻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审批。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力资源机构招工奖励政策兑现。申请机构(院校)填写《宝鸡市招工奖励申报审批表》,附有关佐证材料,报驻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审批。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业企业引进(招用)人才社保补助政策兑现。申请企业填写《宝鸡市工业企业引进(招用)人才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附有关佐证材料报驻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审批。
(七)市委组织部负责各类人才创办工业企业奖励兑现。申请企业填写《宝鸡市各类人才创办工业企业奖励申报审批表》,附有关佐证材料报驻地县(区)委组织部初审;县(区)委组织部初审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审核、公示、审批。
(八)市委组织部负责“宝鸡优才卡”发放及管理。申请人填写《“宝鸡优才卡”申领审批表》,附有关佐证材料交企业初审;企业初审同意后报驻地县(区)委组织部复审;县(区)委组织部复审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审核、
公示、审批,并按有关程序发放。
第七条 本政策所指人才引进(招用)包括从市域外新引进的人才、在外宝鸡籍返乡人才以及本地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驻宝企业在外地市设立分公司引进(招用)人才不享受相关待遇,政策支持期内一人就高享受一次。
第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为:项目主管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审批后,由项目主管单位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至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企业培育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提出企业培育政策兑现落实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具体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市统计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上年度新入规纳统企业名单,市工信局对照《若干政策》规定标准,提出奖励计划。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上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新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照《若干政策》规定标准,提出奖励计划。
(三)市统计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上年度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和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照《若干政策》规定标准,提出奖励计划。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上年度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名单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名单,对照《若干政策》规定标准,提出奖励计划。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上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级绿色工厂、智能制造类示范项目、“两化融合”贯标(含DCMM贯标)认证企业名单和上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省级绿色工厂、智能制造类示范项目名单,对照《若干政策》规定标准,提出奖励计划。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金融局提供首次成功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香港交易所上市企业名单,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企业名单和首次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名单,对照《若干政策》规定标准,提出奖励计划。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培育政策计划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至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拨付至企业。
第十一条 工业发展“贡献奖”、“突出贡献奖”、“突出贡献企业家”评选,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章 品牌建设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品牌建设政策兑现落实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具体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年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公布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名单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陕西质量奖”、“陕西质量奖提名奖”名单,对照《若干政策》规定标准,提出奖励计划。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梳理汇总上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质量标杆企业名单以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省级质量标杆企业和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名单,送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对照《若干政策》规定标准,提出奖励计划。
(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年度主导(主持)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名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陕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名单,对照《若干政策》规定标准,提出奖励计划。
(四)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陕西好商标”、中国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名单,获得陕西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的企业名单,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新认定的陕西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及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名单,对照《若干政策》规定标准,提出奖励计划。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品牌建设政策计划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至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十四条 市金融局牵头负责金融支持政策兑现落实,具体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向市金融局提供“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名单,由市金融局协调商业银行提供信贷支持。
(二)市财政局等向市金融局提供政府产业基金主动介入的优质企业名单及投资数额,由市金融局协调商业银行提供信贷支持。
(三)市金融局向商业银行提供纳入省市上市后备库的企业名单并协调信贷支持。
(四)市金融局向商业银行提供“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上市后备企业等优质企业名单,协调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后,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企业信用卡。
(五)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合作银行机构,做好风险补偿基金运行。
(六)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负责落实扶企纾困续贷政策,保持全市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涉及企业应为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