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市政府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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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7 20:41

索引号:010808417N/2021-00180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3-16 15:56:56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发〔2021〕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16 15:50:30 浏览次数:次

解读链接:《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宝规〔2021〕003-市政府0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靠科学、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发改、财政、公安、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计划由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专项经费和科学试验研究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支持人工影响天气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系统、完整、准确。

人工影响天气档案包括作业指挥、天气状况、作业设备、弹药情况、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十条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农业经济状况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意见,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点确需迁移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逐级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应当按照《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固定炮站(火箭站)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作业设备库房、弹药库房、发射平台和作业值班室。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设施、装备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

(二)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备的;

(三)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附近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可能危害作业站点环境的;

(四)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显著位置应当设置保护或禁止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心健康;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

(四)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作业的人员,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相适应稳定的作业队伍。

第十四条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需要,编制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采购计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组织采购。购置后的作业设备清单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县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不得擅自转让、转借作业设备和弹药。因作业确需调剂的,应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报废。

严禁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或者个人,或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弹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弹药管理制度,严格作业弹药出入库检查、登记,准确掌握作业弹药的批号、使用期限、配发和存储数量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发生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作业期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弹药应当存储在作业站点弹药库房。非作业期间,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存储在专用库房内,并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或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本级人民武装部或公安机关协助存储。需要调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禁止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作业弹药。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过期失效或者报废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现场弹药及发射装置的安全管理由作业组织负责。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作业效果。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局部地区已出现干旱征兆,预计旱情将会加重;

(二)发生森林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

(三)出现重污染天气;

(四)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

(五)其他需要作业的情况。

冰雹频发区即将出现冰雹天气时,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直接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在取得空域和作业时限后,立即组织实施人工防雹作业。

第十八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作业站点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作业期间,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活动。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地点和时间,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结束后,作业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将作业情况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作业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请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

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大气污染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二)作业设备性能良好,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全部到位;

(三)高射炮、火箭作业区射程内属于非人口稠密区,无重要设施;

(四)具备适宜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

(五)作业地点与作业指挥系统及飞行管制部门通讯畅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助预案,并组织演练。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作业前检查落实;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和《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处置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6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实施的《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