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纠纷巧化解 屋暖群众心更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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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4:55

秋高气爽,天气渐凉,北方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供热季。供用热力不仅基于合同的约定,还基于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具有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的特点,是关系到老百姓安居乐业的大事。

近日,安图县法院万宝人民法庭利用农忙前的雨天间隙,集中化解了一批供热合同案件。

案例一

王某经营的门市是整栋楼房的一层和二层,因二层不经常使用,偶尔存放杂物,王某将二层的暖气管道切断,只使用一层经营。供热公司认为王某不应该在未经其同意下擅自切断暖气管道,双方发生争执,供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一层及二层的全额供热费。庭审前,承办法官联合司法所人民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仔细听取了门市房主人及租赁户的倾诉,并向周边的邻居进行走访了解。因人口流失原因,一层门市已经足以保障当地市场需求,二层门市的供热管道切断对其他用户影响微乎其微。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

案例二

居民李某家室内温度低,自行测温温度为16℃、17℃左右,而拒不缴纳上一供热季的取暖费。双方对簿公堂,在庭审中互相指责。承办法官本着小标的金额的案件事关群众民生大事的原则,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从证据规则和实际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并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缓解了双方激动的情绪,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供热公司做出了适当的让步,受热用户当庭将供热费微信转账至供热公司的账户。

小编提示,在供暖期间,业主若发现室内温度较低,应立即与供热单位取得联系,或者拨打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出具测量记录。对于用户自行使用温度计测出的结果,因一般无法证明用户是在标准条件下测出的,所以法院一般不会采信。

受热用户如果接近十年未更换大流量分配器,即便冲洗地暖管,分配器内径也会越来越小。若及时更换大流量的分配器及阀门,将会有效提升室内温度。

文字:冯 旭

原标题:《供热纠纷巧化解 屋暖群众心更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