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川市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热计量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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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0 16:50

银川市各供热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建设部关于城市集中供热热计量收费价格“基本热价占30%,计量热价占70%”的精神,实现银川市“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集中供热分户计量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将银川市城市集中供热分户计量价格中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分担比例以及计量热价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集中供热两部制热价

集中供热热计量收费价格包括: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

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以现行城市集中供热价格为基础,基本热价占30%,计量热价占70%,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供热计量热用户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现行热价×建筑面积(元/m2 )×5(月)×30%

计量热费=用户热计量的耗热量(kwh)×计量热价(元/ kwh)

居民住宅计量热价暂定为0.119元/kwh,办公用房为0.128元/kwh,营业用房为0.144元/kwh。

1、居民住宅供热计量热费用:

基本热费=现行热价×建筑面积×5×30%

计量热费=0.119元/kwh×用户热计量的耗热量(kwh)

2、办公楼供热计量热费用:

基本热费=现行热价×建筑面积×5×30%

计量热费= 0.128元/kwh×用户热计量的耗热量(kwh)

3、营业房供热计量热费用:

基本热费=现行热价×建筑面积×5×30%

计量热费= 0.144元/kwh×用户热计量的耗热量(kwh)

二、适用范围。已安装计量供热设施,经住房保障局确认的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居民和非居民(不含工业)热用户。

三、热费收缴。热用户应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热价办法交纳热费,供热结束后再按热计量收费办法计算热费,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不补交热费;低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供热部门向用户退还两者差额。

四、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现行办法计收热费。

五、实行分户计量供热的供热单位和热用户,要积极配合住房保障部门认真记录耗热量、燃料消耗、温度变化、成本变化等相关数据,为进一步完善和修改热计量收费办法积累经验和科学依据。

六、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行。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