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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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2 14:51

“全力护航 暖冬无忧”——解读《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全媒体直播活动

冬季采暖是我国北方居民的生活需求,而供暖则是解决我国北方居民冬季采暖的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社会化服务。随着2024-2025供暖季的到来,广大居民对供暖最直观的了解是:该缴纳取暖费了?今年取暖费是多少钱呢?家里达标温度是多少?如果不达标该怎么办等问题。然而供暖并不是一项简单的社会化服务,它牵扯到供热和用热两大方面。既要保障用户们的用热需求,也要维护供热企业的自身利益,更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综合联动,那么如何权衡和规范呢?这就需要制定详实的《法规》、《条例》和《实施办法》来具体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10月18日中午12点至13点30分兰州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听众接待室》栏目联合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共同推出的“全力护航 暖冬无忧”——解读《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全媒体直播活动,结合现行《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针对热用户关切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让广大居民更加明确自身权益。

直播中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供热法规宣教科副科长 王岩红率先回顾了参与调整后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的全过程以及该《实施办法》推进过程中的必要性和意义。

她表示:《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经2023年12月22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4年4 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公布的《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一共六章四十一条,包含了: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 供热设施管理、监督保障等多个方面。

(原办法)自2005年8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已经经历了20年的时间,为规范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供热格局和管理模式发生较大变化,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供热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且,原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于2015年重新制定实施,2021年因机构改革和政策调整,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致使原办法部分条款失去上位法依据,甚至与上位法相悖。因此,亟需重新制定《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以适应上位法变更和政策调整的需要。

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供热服务科副科长 王树超:《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原办法实施近20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为提高兰州市供热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不断探索、总结经验,近20年间我市的供热事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供热服务科副科长王树超分别介绍了近20年来我市供热方面取得的成绩。他表示:截至目前,全市集中供热管道铺设长度为4532.5公里,集中供热面积1.36亿平方米,覆盖率达81%,服务用户达100万户,集中供热企业有373家,集中供热站点609个。针对以往基层供热管理力量薄弱、供热企业服务能力有限、群众供热诉求办理时间长的实际,在过去的2023-2024年度采暖期,市级层面专门成立“访民问暖”行动指挥部,组成8个督导检查组和25个工作组,全域开展督导排查,全面实行“项目化管理、清单式推进、销号制落实”制度,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网格、楼栋和党员作用,150天分4个阶段走访供热站点609个、小区4582个、住户197.69万户(次),累计发现并解决问题1.01万个。

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供热信息科副科长 穆霞:每年供热季开始前,各供热部门会提前利用各种渠道通知广大居民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缴费地点等,那么通过这些前置条件是否可以认定“供热服务”是一种商品呢?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供热信息科副科长穆霞给出了答案,并结合上一供暖季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所接到的供热用热投诉率和主要矛盾方向做了盘点。

她表示:供热服务是商品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城市住房体制改革以前,供热服务基本由各个单位实施,相当于福利供暖形式。但在城市住房体制改革以后,供热服务逐渐向商品化发展,从现阶段供热服务形式来看还是具有民生保障特性,并不是完全市场化服务,比如从定价上来说依然执行政府指导价,并不是市场价。所以总的来说,供热服务是由政府和国有企业主导的公共服务兼具民生保障属性。

另外,在2023-2024年度采暖期,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全共受理政策咨询及投诉34901件,相较于上个采暖季投诉率下降了44.43%,供热收费率达到82.35%、同比提升约40%,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其中投诉转办件29247件,问题主要集中在供热温度不达标、未及时供暖、爆管抢修以及收费问题四个方面。

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供热信息科副科长 穆霞:在供暖期所有的矛盾纠纷汇聚成一个字就是“热”,如果让我们的居民们感到温暖,大家自然有事好商量,如果不热各种情绪就会出现,对于专门接待处理供热投诉的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供热信息科副科长穆霞再次明确,根据现行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用热合同中自行约定,这也再次明确了2024-2025年供暖季居民家中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这一温度底线。

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供热法规宣教科副科长 王岩红:针对2024-2025年供暖季甘肃省兰州市供热收费标准,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供热法规宣教科王岩红副科长再次进行了明确:

(一)依据兰州市物价局文件(兰价费发〔2012〕723号)规定,集中供热非分户计量收费标准为:

1、一类建筑(住宅)5.00元/月▪平方米;

2、二类建筑(办公、教学、医院)为7.00元/月▪平方米;

3、三类建筑(宾馆、饭店、招待所)8.20元/月▪平方米;

4、四类建筑(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为9.20元/月▪平方米。

(二)依据兰州市物价局文件(兰价办发〔2018〕45号)规定,供热计量收费标准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基本热价为5.00元/月▪平方米×30%×5个月=7.5元/平方米(注: 30%为基本热价的折算比例)。

分户计量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基本热价(7.5元/平方米)×用户供热建筑面集中供热分户计量小区计量热价为:

1、居民住宅计量热价为47.43元/吉焦;

2、办公、教学、医院计量热价为66.41元/吉焦;

3、宾馆、饭店、招待所计量热价为77.79元/吉焦;

4、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计量热价为87.28元/吉焦。

节目中,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供热服务科副科长 王树超再次提醒申请停暖的热用户,一定要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供热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热用户停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对其停暖申请不予同意并书面告知理由。

按热计量收费和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办理停暖的,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向供热单位缴纳基本热费,用以补充供热固定成本。基本热费的收取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热用户办理停暖后,私自接通供热设施供热的,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

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热用户室温低于法定或者约定温度,供热单位在四十八小时内未予解决的,应当向热用户按日退还热费。室内温度低于法定或者约定温度二摄氏度以内,按日退还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室温低于法定或者约定温度超过二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符合退费规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费。

热计量装置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无法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热费暂时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热用户擅自改动、故意损坏共用管道控制装置或者热计量装置的,由供热单位及时更换修复,产生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在节目最后,三位嘉宾分别就供暖方面的问题做出提醒:

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供热服务科副科长王树超:供热在即,各供热部门已发布注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通知,广大住户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家中留人,以免家中供暖设施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供热信息科副科长穆霞:提醒广大热用户,如果发生供热矛盾要找到合适的途径及时表达自己的诉求,10月25日后相关部门会公布四级监督电话,社区街道也会给住户发放便民服务卡,大家可以拨打便民服务卡上的电话反映自己的供热诉求。

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供热法规宣教科副科长王岩红:提醒广大热用户在供热前,一定要按时缴纳取暖费,避免逾期缴费产生违约金,造成生活不便,希望我们都能度过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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