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9〕49号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定期对特殊工种进行认定并公布目录问题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目前,仍然沿用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生产力落后、保障渠道单一的情况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目前执行的工种目录中,大多数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名称、制定具体标准,原劳动部审批公布的。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国家不再实行计划管理,企业自主招工和设置岗位,加之原行业主管部门都已弱化或消失,清理和调整特殊工种目录已失去社会环境和政策基础,难以具体操作。
二、关于统一不同体制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问题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劳动条件改善、养老体制机制转变、责任主体明晰等新情况。对职工个人来说,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与在职时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相关,提前退休将直接影响到职工切身利益。近年来,许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后,因待遇低而强烈要求纠正,同时,提前退休对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职工也是不公平的。对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提前退休造成了减收增支,加大了基金支付压力,特别是我国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提前退休会进一步降低人口抚养比,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
针对一些地方自行扩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放宽认定标准和工种名录、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增多的情况,按照国务院要求,原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求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目录仍按原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暂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等要求。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文件,在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强化省级管理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及审批标准、实行双公示制度、建立权益告知制度等措施,加强提前退休审批管理。
正如您所言,国家应积极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需要统筹研究,不能简单地由政府来承担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对于保护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鼓励企业加大投入,通过改进生产流程、改善用工环境,降低劳动强度、内部调整岗位等措施加强劳动保护,减少对职工身体的直接伤害,同时通过提高工资待遇、实行特岗补贴、定期体检疗养等措施,予以适当的事后补偿;另一方面,我们将根据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综合考虑特殊工种的实际,研究完善特殊工种相关政策,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