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小城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其中兰山区范围内实现部分(不含用于供热、供气、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市与区按年初城建计划“5:5”比例进行分成,年底按照市与区实际承担的年初城建计划项目投资情况和年度中间增加的城建项目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罗庄区、河东区范围内实现部分,全额返还各区,每季度返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