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部门文件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划定宝鸡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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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8 15:23

索引号:016004620/2020-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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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划定宝鸡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划定宝鸡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13 16:35:00 浏览次数:次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划定全市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各类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6.5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0.5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厂、燃气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标志以内的区域。

(三)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

(三)擅自进行挖掘取土、碾压爆破、打桩钻探、焊接烘烤、顶进、采石等作业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建设工程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获取准确的周边或地下燃气设施现状资料,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保护指导,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燃气设施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

四、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2010)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按照住建部《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的宣传、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本《保护范围》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