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冬季取暖费标准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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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6 17:59

陕西:冬季取暖费标准来了!

2023-11-09 20:38

发布于:河北省

陕西:冬季取暖费标准来了!

机关事业单位发放标准:

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冬季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89号)文件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取暖费标准为:厅级和正高级为3200元,处级和副高级为2800元,其他人员为2300元。

企业人员发放标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7〕5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冬季取暖季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由现行标准调整为2360元。企业退休(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供热采暖补贴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企业在职人员供热采暖补贴可参照2360元的标准执行,由所在企业发放,列入企业生产成本。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5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5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负担,更好的保障其冬季取暖,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⒈取暖费发放范围:企业在职人员和退休(职)人员。

⒉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调整提高到每人每个取暖期一次性发放900元。

二、资金来源

增加的职工取暖费支出由所在企业负担,可以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企业退休(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的取暖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其他人员发放标准: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1〕1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部门:

为了减轻居民取暖费支出负担,经2011年第1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提高冬季取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

二、取暖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个取暖期的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分别提高到:省级1550元,厅级1100元,处级95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

(二)城市低保户每户每个取暖期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提高了到600元。

(三)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个取暖期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提高到2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机关和金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现行补助水平予以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市低保户取暖补贴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取暖费原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三)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取暖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

四、企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补贴标准执行。增加的职工取暖补贴支出由所在企业负担,可以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平利检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