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将实施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标准在这里含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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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7 09:10

[摘要]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维护......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含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宝鸡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凡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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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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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停车泊位划分为两个类区:市区东起金陵河、西至宝成铁路、南起渭河、北至宝成铁路为一类区;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类区。公园路、火炬路沿街设置的道路计时停车泊位执行道路停车泊位一类区收费标准。

  以上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为当日8时至20时的收费标准,其余时间免费。

  以上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当日8时至20时的收费标准,当日20时至次日8时的收费标准为5元/辆·次。

  以上实行计时收费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宝鸡市市管旅游景区(点)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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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以下情况实行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1、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1小时(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其他经营性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实际停放超过上述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对外来办事人员车辆在2小时(含)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实际停放超过2小时的,免费停放时间不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以及救灾抢险车(含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车、通讯工程抢修等车辆)、救护车、殡葬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城市园林绿化车、垃圾清运车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4、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停放,按八折计收停放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给与适当优惠。

  5、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残疾人本人持有C5驾驶执照并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停放24小时(含)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停放超过24小时的,从24小时后计收;在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按五折计收停放服务费。

  投资较大、停车位在200个以上,3A级以上旅游景点申请后经批准收费标准可单独制定。

  如果市民发现有违规收取停车费或不提供停车发票时,可拒交停车费,并可拨打投诉电话12345或者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