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供暖不热,可以拒交暖气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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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1 21:15

随着冷空气的到来,供暖季如期而至,“供热”再度成为百姓关注的话题。居民们都期待家中温暖怡人,然而有关供热纠纷却随着气温的骤降不断升温。近日,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某热力公司为郭某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热力服务,因郭某未能按时交付费用,故该热力公司将郭某诉至正镶白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起诉标的额不大,事实明确,法律关系清楚。于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暖气不热为什么要交暖气费?”“我公司的供暖室内温度完全符合相关标准,你为什么拖着不交钱?”调解过程中,郭某与热力公司各执一词、争执不休。为兼顾双方利益,承办法官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从双方的责任讲到彼此的义务,希望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郭某向该热力公司一次性交纳了供热费用。至此该起纠纷成功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照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官提醒

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一般情况下,因供暖公司责任使业主室内温度未达到供暖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采暖费。具体减免金额,则需要根据各地区供暖规定或供暖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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