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64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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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6 18:13

您提出的关于“供暖收费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居民热用户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在11月10日前向供热单位或供热单位委托的收费机构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目前我市执行的居民采暖价格为石发改价格〔2018〕864号文规定,按照采暖期收取。

一、小区或住户供暖不及时,不达标的退费

依据《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结合我市供热工作实际, 我市于2015年制定了《石家庄市城市供热服务标准》退费标准。1.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天的,视为影响范围内的供热不达标,按影响天数向影响范围内所有热用户退费。2.居民住宅有5天内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即视为5天供热不达标(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间隔不少于3天)。3.实际检测温度为16℃~17.9℃的,退还供热不达标期间热费的10%;12℃~15.9℃的,退还供热不达标期间热费的50%,12℃以下的退还供热不达标期间热费的100%,按实际测温的平均温度执行。

二、试行供热服务保证金制度

为维护热用户利益,引导供热企业保障供热质量,我市自2020—2021年采暖季起,依据《石家庄市2020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实行了供热服务保证制度。即:要求供热企业在银行开设供热服务保证金账户,将年应收热费的5%(最高1000万元,最低50万元)存入该账户,作为供热服务保证金,用于应急处置和居民退费。专用账户由供热企业、市供热管理部门双方共同监管,待采暖季综合考核结束,兑现奖惩和退费后,解除监管。这项政策对于约束供热企业行为,保障供热质量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