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召开城市供热条例立法听证会 提高供热温度标准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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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8 19:33

16日,省住建厅在哈尔滨市举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现场15名陈述人和20名旁听嘉宾,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城环委、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50余人出席听证会。

城镇供热是我省居民冬季最大的民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今年省委将解决部分地区居民供热不达标问题列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十大专项行动之一。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提升供热标准和质量,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5月份,省司法厅、省住建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城环委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现场,来自省社会科学院、哈工大等法学、供热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供热企业代表和街道、群众代表踊跃陈述各自观点,就《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的适当性、可行性、规范性、操作性进行听证,供热温度标准提升、用户用热保障、供热成本监审、停热办理、供热企业管理与监督等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焦点。

哈尔滨市民李岩希望供热单位确定入户测温的时间,一天测3次,取平均值让市民住上暖屋子。市民代表李国华表示,希望根据冬季温度适时延长供暖时间。

在听证会上,多家供热单位说出了各自的心声。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群力供热分公司总经理张洪波表示,供热温度由18℃提高到20℃供热公司将增加供热成本,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热价进行评估。哈投集团孙林江表示,老旧建筑结构差,散热量大,希望政府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

听证会代表们从不同侧面客观公正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作为立法依据的第一手材料,最大限度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听证代表一致表示,提高供热温度标准,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非常必要,期望立法早日落地。

下一步,省住建厅将会同省司法厅等部门进一步梳理社会征求意见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主要问题和本次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好《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续相关工作,力争《条例》在今年采暖期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实施。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涉及实质性内容

——关于居民室温

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调整室温不达标退费标准

低于20℃高于18℃(含18℃)也退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调整现场测温时间

10点至14点之外时段测温

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

——关于供热价格

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调整热价时,应当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关于供热设施维护

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用户共用供热设施和居民用户入户管网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记者 张立 仲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