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安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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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6 12:27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11月22日消息,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肖涵、于扬福、王长安决定逮捕,三人均涉嫌受贿罪。

肖涵被逮捕,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肖涵(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肖涵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1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肖涵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肖涵(图片来源: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经查,肖涵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妻子违规取酬知情未予纠正,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发放股权分红及奖金;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恣意妄权,违规虚增销售收入,虚开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违规投资重大项目,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对社属企业违规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单位资金行为负有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资金出借、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肖涵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肖涵开除党籍处分;由辽宁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肖涵,男,满族,1964年6月出生,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辽宁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总经理兼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中农化农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副主任,辽宁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2月,任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辽宁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总经理;2017年12月,任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辽宁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总经理。2018年1月,兼任辽宁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2018年12月,兼任辽宁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于扬福被逮捕,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于扬福(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于扬福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1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于扬福被开除党籍。

经查,于扬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调转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于扬福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于扬福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长安被逮捕

陕西省榆林市原副市长王长安(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长安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王长安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

2023年5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陕西省榆林市原副市长王长安接受监察调查

王长安,男,汉族,1956年8月生,陕西安塞人,在职大学学历,1975年8月参加工作,民建成员。曾任延安卷烟厂副厂长,延安市民建主委,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榆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6年8月退休。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