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烟厂副厂长挪用531.8万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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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6 14:21

  太原卷烟厂原副厂长蓝图胜挪用公款一案今日在省城一审宣判。被告人蓝图胜挪用太原卷烟厂货款531.8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违法所得被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蓝图胜,又名兰图胜,男,1962年3月8日出生,原系山西省太原卷烟厂副厂长,住广东省深圳市。

  太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4日,山西省烟草专卖局任命广东省清远烟草公司的蓝图胜为太原卷烟厂副厂长。任职第二年,蓝图胜就利用手中的权力,持空白介绍信到与有业务往来的安徽烟草公司阜阳分公司擅自填写转款协议,将太原卷烟厂购买烟叶剩余款988571.3元,分两次转往其任副董事长的安徽富豪大酒店商贸部,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1997年,蓝图胜代表香港某烟草公司与贵州纳雍烟叶复烤厂购买烟叶后,用太原卷烟厂名义付款,后加价60万将4031担烟叶转售给安徽阜阳烟草公司。1998年1月至8月,被告人蓝图胜持空白介绍信,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委托转款书后,将其中200万元转到安徽精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还个人借款,100余万元转款还了深圳天柱公司欠阜阳卷烟厂的借款本息,剩余165万余元转回太原卷烟厂联营办,后陆续转出用以偿还个人借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图胜利用担任太原卷烟厂副厂长职务之便,采用在空白介绍信上擅自填写委托转款协议的手段,将太原卷烟厂的货款531.8万余元私自提出,用于其个人使用、归还个人借款,至今未退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