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陕西省三起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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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8 21:31

国务院关于陕西省三起特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发〔20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4月,陕西省连续发生了三起特大安全事故。46日,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8人死亡,7人受伤;48日,在渭南市华阴市(县级)玉泉院(道观)通往华山西山门的人行涵洞内,发生游人拥挤踩踏伤亡事故,造成17人死亡,5人受伤;421日,韩城矿务局下峪口煤矿多种经营公司一处个体承包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三起特大安全事故高度重视,迅即对人员的抢救和善后工作作出明确指示,并派出调查组赶赴现场深入调查,协助地方做好有关工作,伤亡人员都及时得到妥善处理,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经调查认定,这三起特大安全事故均为责任事故。陕西省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后不到20天的时间里接连发生三起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性质非常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教训极其深刻。这充分暴露出陕西省有关部门和领导安全意识不强、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单位的负责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麻木不仁。为此,经国务院党组会议研究并报请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同意,给予陕西省省长程安东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责成陕西省政府认真总结教训,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现将经国务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汇报的《关于陕西省“4.6”、“4.8”和“4.21”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报告》一并印发,各地区、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陕西省“4.6”、“4.8”和“4.21

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报告

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两会”)结束不久,陕西省连续发生了三起特大安全事故。46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以下简称“4.6”事故),38人死亡,7人受伤。48日在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县级)玉泉院(道观)通往华山西山门的人行涵洞内,发生了人群拥挤踩踏伤亡事故(以下简称“4.8”事故),17人死亡,5人受伤。421日陕西省韩城矿务局下峪口煤矿多种经营公司一处个体承包井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以下简称“4.21”事故),48人死亡。

党中央、国务院对陕西省连续发生的这几起特大安全事故十分重视。对“4.6”和“4.8”事故,遵照镕基、锦涛、岚清和忠禹同志的批示,49日,国家经贸委副主任石万鹏、国务院副秘书长崔占福率领由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和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同志组成的国务院调查组,立即赶赴陕西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的原因,认定这两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对“4.21”事故,遵照镕基、邦国、忠禹同志的批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宝明率有关人员于当天下午赶赴现场,会同陕西省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认定这也是一起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4.8”、“4.6”、“4.21”事故的基本情况

(一)华阴市“4.8”事故

每年的农历三月十五日(今年公历48日)是华阴市玉泉院传统的古庙会,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今年古庙会时逢双休日,天气又好,加上电视、报刊广告宣传,庙会的规模较往年扩大,活动内容增加,游人数量翻番,多达6万余人。在由玉泉院通往华山西山门的狭窄的人行涵洞内(长29米,宽3米),由于上下山的游人多,加上涵洞内无照明,光线严重不足,路面高低不平,使得游人十分拥挤混乱。上午10

40分左右,有人在涵洞内被高出地面6公分的混凝土盖板(下面为水道)拌倒,随之不少游人相继扑倒,叠压在一起,造成群体踩踏挤压伤亡事故,17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绝大多数是老人和儿童。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1、华阴市委、市政府和华山管理局对安全工作缺乏足够认识,安全意识淡薄;对这次大规模的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今年古庙会出现的新情况,没有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也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掉以轻心,麻痹大意。

2、华阴市委、市政府对这样大规模的活动,既未向上级政府报告,也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和控制、疏导游人的具体办法,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实际上这里游人上下山已具备单方向行进的条件,如果能够有效地组织引导游人从涵洞上山,从玉泉院旁侧旅游路下山,单方向行进,这起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3、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涵洞内无照明、道路不平等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特别需要提出的是上世纪80年代,华山曾因道路不畅发生过游人伤亡事故。为此,国家投资220万元,于1985年在距涵洞不远的玉泉院旁侧增修了一条可直达华山西山门的专用旅游道路。由于这条旅游道路不经过玉泉院,这就直接影响了玉泉院的门票收入。门票承包人为华阴市民政局殡仪所主任,他除每年上交玉泉院100多万元外,还要从收入中拿出2万元给市民政局。因利益关系,曾多次出现玉泉院派人到专用旅游道路上封道、拦阻游人的现象,甚至与游人发生冲突。省、市领导了解这些情况,并派人协调过,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得这条旅游道路长期被弃置不用。

综上所述,华阴市政府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渭南市政府对华阴市这一传统的、大规模的活动,长期失于监督管理,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二)陈家山煤矿“4.6”事故

铜川矿务局建于1955年,为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陈家山煤矿是铜川矿务局的重点矿井之一。200146日,陈家山煤矿四采区皮带下山(“下山”就是沿煤层倾斜方向向下掘进的巷道)巷道中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8人死亡,7人重伤。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矿井是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采取瓦斯抽放措施;事故发生地点的扇风机没有正常运行,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由于电气设备短路产生火花而引起瓦斯爆炸。按规定,该瓦斯突出的矿井的下井人员应携带能自制氧气的隔离式自救器,而实际下井人员携带的是过滤式自救器,致使事故发生时矿工难以逃生。

(三)下峪口煤矿“4.21”事故

421,陕西省韩城矿务局下峪口煤矿多种经营公司一个体承包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

经查,韩城矿务局于1996年将下峪口煤矿边角煤划给该矿多种经营公司开采,多种经营公司于19987月又承包给个体户吴秀东经营,因超层越界违规开采,20001121日该承包井被下令关闭,但吴秀东(正在缉拿中)见利忘义,一直在擅自开采。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关闭国有大矿范围内的小井,但陕西省及其有关部门贯彻不力,致使发生特大安全事故。

二、关于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对这三起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是坚决贯彻“两会”精神,充分体现《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二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依法从严处理;三是国务院调查组重点调查的对象为县处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负责人。

(一)对“4.8”事故责任人的具体处理意见:

1)陈赛富,华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古庙会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给予撤销副局长处分,建议给予撤销党委委员处分;

2)牧淑琴,女,华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古庙会指挥部执行总指挥)。给予撤销局长处分,建议给予撤销党委书记处分;

3)龚国宪,华阴市副市长(古庙会指挥部总指挥)。给予撤销副市长处分,建议给予党内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白新淼,华阴市委副书记(古庙会指挥部政委)。建议给予撤销市委副书记处分;

5)吴春梅,女,华阴市委副书记、市长(从今年2月起在省委党校脱产学习)。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薛东江,华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雷孟斌,华阴市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张耀明,渭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马中平,渭南市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王东峰,渭南市代市长,2001年元月18日从省工商局调任。此前,作为省工商局局长,对拼装车市场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待调查清楚后一并给予处分。

(二)对“4.6”事故责任人的具体处理意见:

1)李潮,陈家山煤矿总工程师。事故发生后,组织涂改伪造原始记录,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宋战宏,20013月起代理陈家山煤矿矿长职务(原该矿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南民生,陈家山煤矿党委书记。建议给予撤销党委书记处分;

4)任克龙,铜川矿务局通风处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黄河,铜川矿务局通风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张文华,铜川矿务局总工程师。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沈浩,铜川矿务局党委常委、局长。给予撤销局长处分,建议给予撤销党委常委处分;

8)张俊杰,铜川矿务局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4.21”事故部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惠建基,韩城矿务局党委常委、局长。给予撤销局长处分,建议给予撤销党委常委处分。

2)王家启,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对“4.6”和“4.21”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曹文甫,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对“4.6”和“4.21”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涉及以上三起特大安全事故的其他责任人,由陕西省和有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四)对陕西省领导的处理意见:

陕西省连续发生三起特大安全事故,性质非常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陕西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抓而不实,监督管理不到位,对“4.6”、“4.8”和“4.21”特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陕西省省长程安东同志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由国务院通报全国。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副省长,在进一步核实情况和责任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有关省部级以下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处理,由地方党委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