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抽检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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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5 08:5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一、关于对朔州市平鲁区庄稼汉土产土特产超市经营不合格亚麻籽油的处置结果

1.抽检情况:2019年7月20日,我队收到省局3份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SJY2019PP0638、SJY2019GC0523、SJY2019PP0639,2019年6月18日,在省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朔州市平鲁区庄稼汉土特产超市经营的“亚麻籽油”,生产批号都为2019年3月6日,规格型号分别为1L/罐、2L/罐、5L/桶,经检验,所检项目过氧化值不符合GB/T8235-2008《亚麻籽由》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超市经营场所发现该批次亚麻籽油,规格型号为1L/罐的3盒、2L/罐的3盒、5L/桶的2桶。现场查看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都在合法有效期内。负责人现场提供了朔州市晋北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资质和入库单暨进货票据。现场查阅入库单得知被抽检生产批次为2019年3月6日,规格型号为1L/罐进货数量为20盒,每盒10罐,规格型号为2L/罐进货数量为20盒,每盒10罐,规格型号为5L/桶的进货数量为8桶。经询问负责人得知自从厂家把产品放到店里一件也没销售出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亚麻籽油,规格型号为1L/罐的3盒、2L/罐的3盒、5L/桶的2桶,其余的都当礼品送给朋友了。

3.处置结果: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当事人朔州市平鲁区庄稼汉土特产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二、关于对朔州市右玉县富朔联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莜面处置结果

1.抽检情况:2019年7月21日,我队收到省局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编号为SJY2019PP0663、,2019年6月19日,在省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朔州市右玉县富朔联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塞星莜面”,生产批号都为2019年6月17日,规格型号分别为2.5kg/袋,经检验,所检项目赭曲霉素A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素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经营场所发现该批次莜面41袋,执法人员现场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查看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都在合法有效期内。负责人现场提供了朔州市右玉县塞星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现场查阅该公司进货票据得知被抽检生产批次为2019年6月17日,规格型号为2.5kg/袋的莜面进货数量为50袋,货值金额为700元,抽检用了2袋,销售了7袋,每袋卖20元。

3.处置结果: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当事人朔州市右玉县富朔联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三、关于对朔州市右玉县富朔联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饮料处置结果

1.抽检情况:2019年7月28日,我队收到省局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编号为SJY2019GC0535、,2019年6月19日,在省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朔州市右玉县富朔联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沙棘原浆”,生产批号为2019年5月15日,规格型号分别为350ml/瓶,经检验,所检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安赛蜜,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添加剂使用要求》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经营场所未发现该批次产品。现场查看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都在合法有效期内。负责人现场提供了朔州市右玉县益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现场查阅该公司进货票据得知被抽检生产批次为2019年5月15日,规格型号为350ml/瓶的“沙棘原浆”进货数量为100件,每件8瓶,每件进货价为35元,货值金额为3500元,抽检用了16瓶,其余的全部销售完毕。

3.处置结果: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当事人朔州市右玉县富朔联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四、山西中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结果

1.抽检情况:2019年7月29日,我队收到省局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JY2019GC0533,在2019年6月17日,在省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山西中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藜麦米”,生产批号为2019年4月15日,规格型号为510g/盒,经检验,所检项目镉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和贮存场所发现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在贮存场所发现该批次“白藜麦米”10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次产品扣押。现场查看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都在合法有效期内。负责人现场给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的生产(原粮、加工)记录、物料入库单、包装产品生产人员记录和该批次产品的自检报告。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批次的生产记录得知生产批号为2019年4月15日,规格型号为510g/盒的“白藜麦米”一共加工了300盒。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得知为了推销该公司的产品,该批次产品主要市拿到外面参加展销会免费赠送给当地消费者让他们免费品尝,共计赠送出286盒,省局抽样带走4盒。库存还剩10盒,该批次产品出厂价为每盒25元。该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查找原因,该公司把该批次白藜麦米的原粮送到河北通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的白藜原粮镉项目超标导致该批次产品白藜麦米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负责人现场提供了河北通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白藜原粮镉项目超标。

4.处置结果:当事人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原材料并严格把握购进食品原材料渠道,且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食品白藜麦米10盒;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