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基发〔2011〕586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招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招聘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就业,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和《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是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民政局牵头负责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对全市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做好考生资格审查工作,配合落实考试考场。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节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应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热心社区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高职)以上学历毕业生。
具体招聘条件由市民政局结合当年实际研究确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倡和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应聘社区工作岗位。
第六条 招聘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
(四)考试;
(五)考察和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公示招聘结果;
(七)签订聘用协议,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节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在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录用工作。
第八条 各街道(乡镇)根据已设岗位和人员空额情况,结合社区党组织、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下设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提出社区用人需求,经区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包括拟招聘对象及范围、拟招聘人数、拟招聘时间等。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招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政府网站同时发布。
第十条 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3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20日。招聘信息主要包括:
(一)招聘的岗位、招聘人数;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三)招聘工作程序;
(四)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
(五)考试时间、考试范围、考试方式;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应报考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岗位,每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区县。
第十二条 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初审和资格复审。资格初审在笔试考试前进行,主要针对考生填报信息进行筛选审查;资格复审在笔试成绩公布后进行,主要对考生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查。
第四节 考试、考察、体检、录用
第十三条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试题由招考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命题,并具体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笔试结束后,全市统一划定分数线。
第十四条 各区县本着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笔试合格人数未达到面试规定比例的区县,不得跨区县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 面试、考察、体检、聘用等工作按照“谁聘用、谁主管”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在各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也可由区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面试的考官应由5至7人组成,一般应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人员、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组成。
第十七条 招聘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八条 笔试、面试成绩结果确定后,应及时在互联网上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3天内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应予以受理。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确有差错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名单,应在本区县政府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社区工作者相关规定签订《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办理聘用手续。首次签订服务协议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待遇由区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应予核准。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须在招聘结束一周内将聘用人员名单上报区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上报给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节 附则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格招聘纪律,按照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考核和体检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考核和体检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