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案竞争选任管理人公告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3-12-09 19:51

近期,本院受理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案。鉴于该公司资产价值较高,债权债务较多,在区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9998万美元,主要经营范围:从事在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312国道北侧地块(地块号:JWJ20121801)内的普通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会灵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何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该公司的主要资产系位于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312国道北侧的常州邹区灯博市场项目(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在建房产),土地及在建房产上均设定有他项权抵押。项目开发过程中因前期预售不佳、融资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自2016年末开始处于半停工状态,至今尚未复工。作为被执行人,该公司在本市所涉执行案件中未执行到位标的总额近4.6亿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江苏地区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或相应业务水平的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

4.申报机构在近5年内有从事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

5.申报机构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对于本案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

6.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7.申报机构不存在处于分立、重大诉讼等可能导致管理人团队成员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三、评定方式

1.本案将由本院评审委员会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申报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并同时确定一至两名备选机构。对指定结果,本院予以公布。

2.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司法鉴定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申报书(一式七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资料、凭证等。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规模、具备相关职称及相关从业经验人员的情况、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参与破产工作经验、业绩等,重点突出清算、重整方面的业绩和经验;(3)申报机构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姓名、基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破产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4)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所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等;(5)报价方案。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如经核实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将取消申请资格。

四、报名截止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23年12月12日下午17时,以本院收到书面申报材料为准。

五、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俊

原标题:《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案竞争选任管理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