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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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8 06:02

从企业迁入之日起,以企业迁入前上一年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为基数,在保证逐年递增8%的前提下,对超基数增长额中本市留成部分,前3年由市财政金额返还,第4年至第6年减半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