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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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2 22:09

各县(市、区)现代社区建设暨“共享社·幸福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现代社区建设暨“共享社·幸福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进一步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结构合理、善于服务、群众满意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高质量推进现代社区和“共享社·幸福里”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党委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群(便民)服务中心等从事社区党建、治理、服务工作,与乡镇(街道)等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专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三)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遵守自治章程、居民公约,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3.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参与社区建设,落实包片联户、包网入户等网格化服务管理制度,定期走访社区居民,主动听取和收集居民意见,积极回应、解决居民的诉求,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

4.组织开展社区民主协商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调推动驻地单位开展共建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和志愿互助服务,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

5.依法协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事务。

6.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对供排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7.完成党委、政府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社区准入任务事项。

二、选任招聘

(四)专职社区工作者采取依法选任和公开招聘等方式配备。

(五)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每个社区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配备数量。每个社区至少配备6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原则上包括1名以上居住在本社区的专职社区工作者。

(六)依法选举的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在就业年龄段内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同意后,由乡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任期内纳入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享受相应待遇。

(七)公开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要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就近就便、职住兼顾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规范招聘程序和资格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组织、人力社保等部门根据当地乡镇(街道)和社区实际需求组织实施。县(市、区)制定的招聘方案报市民政局审核、市委组织部备案。

(八)公开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执行政府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组织分配,恪守职业道德;

2.服务意识强,热爱社区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及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

3.掌握一定的社区工作业务知识、基本理论和办事程序,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社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4.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为专职社区工作者:

1.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3.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本人或者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在往年专职社区工作者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

7.本人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夜游症、癔病史以及其他严重的神经官能症、长期依赖精神活性物质的;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被聘用的其他情形。

(十)注重吸纳政治素质过硬、群众基础好、服务本领强的专职网格员、退役军人、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等加入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设置岗位条件。

(十一)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五星级专职网格员、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社区紧缺的专业人才、中共党员、退役军人以及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十二)依法选任和公开招聘的具体条件、程序等,由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公开招聘一般要有发布公告、报名审查、公开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

(十三)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定期招聘、人才储备、随缺随补的人员招聘机制,参加公开招聘、成绩合格的未被录取的人员,视情纳入储备库,招聘完成后仍出现聘用人员不足时,可根据缺额情况与实际工作需求,按高分到低分依序递补,储备时间自确定为储备对象之日起至下次招聘公告发布之日止。

三、教育培训

(十四)健全完善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等为主的全周期培训体系,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的培训培养机制。市级负责社区党组织书记、优秀社区骨干等示范培训。县级负责社区党组织书记轮训和新进专职社区工作者初任培训等。乡镇(街道)负责专职社区工作者轮训,原则上每年轮训一遍。

(十五)专职社区工作者每人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5天(40学时),培训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作为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十六)各县(市、区)应当组织新进专职社区工作者开展初任培训,原则上应在入职 3个月内完成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24学时)。各地各部门应结合阶段工作任务实际完善专职社区工作者初任培训内容。

(十七)组织新任专职社区工作者开展“认百家门”活动,应在上岗3个月内走访包联区域内三分之一以上住户,拉近与社区居民的距离,有关情况作为试用期转正评议的重要依据。

(十八)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培训应当突出实践性、针对性,可依托社会组织集聚度高、成熟度高的星级社区服务综合体、社会工作站等,采取轮岗交流、项目合作、实践锻炼等形式,提高专职社区工作者专业社会工作能力。

(十九)常态化开展各级兴村治社名师、担当作为好支书、社区工作领军人才等评选活动,充实和完善师资库。采用老带新、以强带弱等形式开展结对帮带,实现对年轻社区党组织书记、后进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和新进专职社区工作者帮带全覆盖。

(二十)依托党校、高校、社区干部赋能中心等平台,加强专业课程开发,开展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养和社会工作专业技能教育。大力支持社区专职工作者报考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可给予职业津贴。

(二十一)专职社区工作者在具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后,应在3年内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在规定年限内取得证书的,可不予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规范管理

(二十二)专职社区工作者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实行总量调控和员额管理,所属乡镇(街道)统筹调配和集中管理,所在社区具体使用,职能部门加强业务指导。

(二十三)专职社区工作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一般由乡镇(街道)与专职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

(二十四)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由县(市、区)视情可参照管理类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规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五)专职社区工作者申请辞职,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在其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并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备。

(二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不能胜任社区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考核基本合格,经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

3.严重违反乡镇(街道)、社区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

4.干事不担当、工作不作为,给乡镇(街道)、社区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给社区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被罢免的;

6.不遵守保密要求,泄露敏感工作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律法规或文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七)选任的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在换届选举中未当选的,以及任职期间被终止职务的,应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

(二十八)建立专职社区工作者容错免责机制,对专职社区工作者在走访排查、履职尽责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非主观故意过失,符合容错免责条件和情形,在问责追责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二十九)专职社区工作者实行专岗专用,各部门、乡镇(街道)不得随意借用专职社区工作者,确实需要借用的,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三十)建立岗位等级序列市内互认机制,对跨区域流动的由原任职社区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在互认工作年限的基础上,按现任职社区所在地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移交档案资料。

(三十一)支持县(市、区)开展专职社区工作者跨乡镇(街道)交流,原则上允许跨县(市、区)流动。实行专职社区工作者服务年限制,服务年限一般不少于三年,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跨区域流动。

专职社区工作者跨县(市、区)调动的,由本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填写《温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跨区域调动审批表》,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批,市级组织、民政部门备案。

(三十二)专职社区工作者跨区域调动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各县(市、区)统一招聘录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

2.满足调出区域最低服务年限,且上年度考核至少为合格;

3.申请调入区域有空缺岗位,且申请者符合调入地岗位工作要求。

(三十三)专职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劳动合同、岗位及工资等级调整、年度考核、教育培训、表彰奖励、政审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情况。

(三十四)专职社区工作者因私出国(境)应履行审批手续,并向所在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报备,并遵守护照管理的相关要求。

五、考核评议

(三十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满意的原则,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评与党员群众评议相结合的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机制,对正职、副职、一般工作人员实行分类考核,注重运用数字化手段进行量化评价,重点考核政治表现、工作实绩、急难险重任务表现和联系服务群众实效,考核办法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制定,考核细则由乡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完善。

(三十六)组织社区居民满意度测评。通过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专职社区工作者进行服务居民、辖区单位的满意度测评。调查对象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除居民代表以外,还应包括驻社区单位代表、楼道长和救助对象、老年人、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服务对象代表。

(三十七)乡镇(街道)应组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及民政分管等相关班子成员组成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果须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报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兼专职网格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按落实双线职责要求联动考核。

(三十八)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20%,本社区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示范)等次的,专职社区工作者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5%。

(三十九)考核结果作为专职社区工作者等级调整、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应当在社区进行公示。

六、岗位体系

(四十)根据基层组织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

1.社区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2.社区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

3.一般工作人员:其他专职社区工作者。

(四十一)专职社区工作者实行“三岗十八级”管理,岗位根据职务确定,等级根据工作年限确定,根据受教育程度、职业水平、评奖评优等动态调整相应等级,不得超过本岗位最高等级。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为4~15级,其他人员为1~12级。

新进专职社区工作者,如有工作经历的,根据其拟聘岗位、工作年限、学历等情况,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试用期间,基础工资按低定一个工资等级执行。如无工作经历的,试用期间,基础工资统一按当地专职社区工作者人均基础工资水平的80%发放。

(四十二)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专职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以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

(四十三)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的、试用期转正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

(四十四)激励优秀人才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符合下列情况的,可高定工资等级:

1.专职社区工作者学历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具有本科学历的,可提升1级;硕士研究生,可提升2级;博士研究生,可提升3级。在职提升相应学历的,自得到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次月起提升工资等级。

2.专职社区工作者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相应岗位的,可自聘任岗位的次月起提升工资等级。聘为初级的,可提升1级;聘为中级的,可提升2级;聘为高级的,可提升3级。

3.个人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工资等级可提升1级。

4.兼任专职网格员且连续3年保持五星级评定的,工资等级可提升1级。

5.被评为市级及以上“最美社区工作者”和社区工作领军人才的,可自表彰文件正式下发的次月起提升工资等级。被评为市级的可提升1级;被评为省级的,可提升2级;被评为国家级的,可提升3级。

上述政策每一项均按照就高原则提升,第1、2条只能选择一条享受,第3、4条只能选择一条享受,第5条可叠加享受,但不得突破本岗位最高等级。

七、薪酬福利

(四十五)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其年平均收入(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按不低于省定标准确定。按此标准调整后的薪酬不得低于上年度薪酬水平。

(四十六)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工资占70%,按“三岗十八级”的对应岗位等级确定,具体月基础工资计算公式:当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当地所选系数×70%×等级系数。具体套改系数详见基础工资套改表。

绩效奖金占30%,按规定核定总量下达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其中兼任专职网格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在基本薪酬基础上,可按工作任务、现实表现、考核情况等给予适当补贴或在绩效上予以适当倾斜。具体考核分配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四十七)专职社区工作者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由乡镇(街道)按有关标准为专职社区工作者缴纳“五险一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12%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十八)统筹落实带薪年休假、健康体检、加班补休等待遇。鼓励为专职社区工作者购买大病救助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会医疗互助险等。

(四十九)对在社区连续任职时间满20年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各县(市、区)可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八、职业发展

(五十)县(市、区)在招录(招聘)乡镇(街道)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时,应拿出一定名额定向招录(招聘)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具体名额比例、资格条件等由县(市、区)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确定。

(五十一)注重从连续任社区主职满5年、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招聘)乡镇(街道)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每年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符合条件人数不少于1:10比例确定招录(招聘)职位数。

(五十二)对连续任职满两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在乡镇(街道)现有编制总量内,按程序解决事业人员身份,继续留在社区工作;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不足的,可通过编制“周转池”等统筹解决。通过上述途径解决事业编制的人员应继续在社区服务至少5年,因不适宜担任或个人原因中途离开社区正职岗位的,不再保留事业身份。

(五十三)加大力度推荐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十四)特别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通过择优调任、换届选举等选拔进乡镇(街道)班子。

九、服务制度

(五十五)实行社区全响应服务制度。在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满足居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社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作时长,推行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弹性工时制,实行“服务八点半”等延时服务,因地制宜开展预约服务,确保群众有事全响应。

(五十六)推行“全科社工”和“综合受理、全科办理、走动服务”运行模式,推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严格落实“三清四及时六必访”,确保专职社区工作者50%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走访服务群众,每年走访包联住户1遍以上。

十、组织保障

(五十七)建立由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部门负责将专职社区工作者培养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后备干部培养、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做好面向专职社区工作者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进乡镇(街道)班子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开展专职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加强管理考核,协同相关部门推进激励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面向专职社区工作者定向招录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保障。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好直接领导和管理职责,推进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五十八)将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基层党建督查、城乡现代社区建设督查等专项检查内容,并列入县(市、区)、乡镇(街道)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底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各地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力量配置、待遇保障、激励关爱、考核奖惩等贯彻落实情况开展针对性督促指导,建立健全通报问责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五十九)县(市、区)要将专职社区工作者纳入市、县两级人才发展规划,将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综合考虑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的基础上,按照“人随事转、费随事转”要求,安排所需经费,严格规范资金管理,保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

十一、附则

(六十)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解释。自2024年1月10日起实施。

(六十一)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浙江省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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