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卤鸭头)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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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4 21:1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0月17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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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卤鸭头,现将抽样编号为DC223309003005357275726的不合格卤鸭头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银鹰路75、77、79号的舟山市朱家尖春二三月衢舟味土菜馆经营的卤鸭头,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现场有亚硝酸盐。经查,当事人卤制鸭头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有鸭头(品名:圣沛鸭头,生产商:青州东方圣沛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送检了店内使用的原料鸭头,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该原料鸭头亚硝酸盐检测值为12mg/kg。

经本局调查,未发现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制作卤鸭头过程中使用了亚硝酸盐,且当事人自行送检同批次鸭头原料中检出了相同含量的亚硝酸盐,故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