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大改革:四大变化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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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5 00:53

近期10多个省份相继召开会议,部署、动员机构改革工作,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也启动新一轮大变革。

据记者了解,近日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挂牌成立。其中,“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调整为“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少了“监督”二字,与省级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和金融工委同列。记者从多位地方金融监管人士处了解到,后续其他省份也将挂牌成立相关机构,新一轮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可能呈现以下四大变化:

一是成立省级党委金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省级党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参照中央机构设置,省级党委金融委员会主任可能由省长兼任。

二是省级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党委金融工作委员会、省级地方金融管理局合署办公。

三是在省级以下的机构改革中,除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GDP超万亿或人口超千万的城市外,地级市、各区县已设立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不再保留,或将划转至政府办、财政部门或发改部门。

四是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拟定相关行业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管理局承担“7+4”类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上述变化是记者根据采访多位地方金融监管人士后综合而来的信息,但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地方机构改革的进度不一,实际情况可能有所出入。如何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并强化央地协同联动仍是将来的课题。

合署办公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新一轮机构改革的重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组建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指导金融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

2023年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中央金融委员会主任李强主持召开中央金融委员会会议,审议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这一消息显示,李强兼任中央金融委员会主任。11月3日,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的身份出席会议并讲话。

按照中央要求,地方机构改革要与中央层面改革统筹衔接,压茬扎实推进,调整优化地方金融、科技领域职能机构。近日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挂牌成立。这意味着江苏省省级层面也成立省级党委金融委员会,后续其他省份预计也将成立相关机构。

按照中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建金融委及其办公室、金融工委,要在地方现有金融工作机构基础上统筹设置,就是一个机构,主要是抓监管和风险处置,加强金融机构党建工作。

据记者了解,近日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江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时挂牌。其中“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匾已经调整为“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一位江苏地方金融监管人士介绍,江苏省委金融办主任、省委金融工委书记由分管金融的副省长出任,省委金融办常务副主任、省委金融工委常务副书记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局长出任。此外还设置两位省委金融办副主任兼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副局长,省委金融工委还会配置一位副书记。

“目前职能调整还没有定,正在研究中。三个牌子一个单位,也就是三位一体,内设机构名称、职能会做调整,也在研究中。”前述江苏地方金融监管人士称。

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建议,未来可建立地方与中央金融监管双协调机制,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地方党委金融委员会也可以建立中央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对于“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名称调整为“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记者采访的一些地方金融监管人士和业内专家认为,其目的或在简称上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地方分局有所区分。

董希淼表示,此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如果简称为“江苏金融监管局”,与“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简称“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十分类似。现在“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或可简称为“江苏省地方金融局”,与“江苏金融监管局”的区分度更大。

诸多市县地方金融管理局不再保留

省以下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变动更大。记者了解到,除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GDP超万亿或人口超千万的城市外,地级市、各区县已设立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不再保留,或将划转至政府办、财政部门或发改部门。

记者了解到,西部某省份机构改革中,除省会城市外,其他地市需稳步推进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撤并整合,金融管理相关职责由财政部门承担。人员编制原则上随职责相应划转,保持平稳过渡,不再保留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前述江苏地方金融监管人士表示,江苏4个GDP过万亿的设区市(苏州、南京、无锡、南通)将保留地方金融管理局,其他地市职责划转还没有确定,可能划入发改部门或者政府办。

“按照要求,保留地方金融管理局的城市需满足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GDP过万亿、常住人口过千万、金融业较发达等其中一项条件。”北方省份某地市金融管理局副局长表示,“我们前三项条件都未满足,想以金融业发达的理由争取,但最终没有批下来。”

如以2022年的GDP考察,GDP超过万亿的城市一共有24座城市。除四大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外,GDP超过万亿的城市还有苏州、无锡、佛山、泉州、南通、东莞六座城市,它们可能继续保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常州和烟台GDP均超9500亿元,2023年GDP有望突破万亿,2023年唐山、徐州两城市GDP也将逼近万亿,它们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能否保留也值得关注。

“目前市县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一个整体划入相关部门,比如成为财政局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还是划入相关部门的科室仍不确定,未来如何承接省级金融管理部门的一些任务也不清晰。”前述北方省份地市金融管理局副局长说。

职能变化 

2018年机构改革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陆续挂牌成立,同时加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工作局等牌子。“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自身存在角色冲突,地方金融监管局既要负责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又要促进地方金融发展。”董希淼表示。

新一轮机构方案提出,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调整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辅导企业上市、加强融资的金融服务职能不再,对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将会强化。

从职责上看,此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会监管“7+4”类金融机构。具体来说,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7类金融机构,以及辖区内的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

前述江苏地方金融监管人士表示,新一轮改革后,虽然名称有变更,但地方仍在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导下做好7+4类金融行业的监管。

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拟定相关行业的制度,具体监管由地方执行。根据“三定”方案,金融监管总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拟订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制度由证监会拟定。

董希淼表示,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不足,除《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其他关于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规则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要尽快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要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职权,从法律上、行政法规上给予更大的授权。

2021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印布通知,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统一监管标准,构建权责清晰、执法有力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但目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还未落地。

此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需参与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中关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职责分工提及,地方政府负责辖内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开展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上述诸多职责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存在交叉,如何做好分工协调仍是关键。董希淼建议,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分工、权责分工,在地方金融监管上,主要是中央事权没错,但要给地方政府更多的授权。比如对于区域金融环境好、监管能力强的省份,可以扩大对小型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准入和监管的权责。

2023年12月20日至22日,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带队赴广东调研时表示,聚焦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重点任务,强化央地协同联动,推动实现同责共担、同题共答、同向发力。

李云泽28日在河南调研时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坚持与地方党委政府同责共担、同题共答、同向发力,持续强化央地协同,支持地方党委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本报记者李愿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