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到20℃ 暖了室温更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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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2 19:01

  70岁的王兆敦大爷和68岁的张永勤大妈老两口是从山东省潍坊市到哈尔滨市给女儿照顾孩子的,已经在哈尔滨市度过了五个冬季。之前每年18℃的室温让他们感觉还是有些凉,要在室内穿着厚绒裤绒衣才够暖和。而今年的供热季开始,老两口明显感觉到室温升高了,厚绒衣绒裤已经换成了线衣线裤。老两口高兴地说:“今年的冬天再不用担心冷了!不用后半夜起来再加盖厚被子了!”。

  上月29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将居民室内最低温度由18℃提高到20℃,成为我国北方冬季集中供暖地区最高的省级温度标准。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冬季供热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暖心工程。黑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市供热工作,将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确定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点工作,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所盼、所愁突出问题,保证群众冬季住上“暖屋子”,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和获得感。此次修订是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来的第4次修订,本次修订实现了黑龙江省室温由“达标供暖”向“舒适供暖”转变。

不断提高供热标准质量

  黑龙江省属高寒地区,冬季漫长寒冷,一年中有半年是取暖期。此次修改,以提高居民室内供热温度为重点,同时对保障供热单位达标供热以及与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的有关内容作出修改,通过即实施。

  据悉,今年7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行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现场由15名陈述人、20名旁听嘉宾及相关部门,共50人出席。听证会代表就《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内容的可行性和可用性等方面进行讨论。听证会现场,有省社会科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等法学、供热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供热企业代表和街道、群众代表发表各自观点。听证代表们一致表示,应该提高冬季供热温度标准,规范供热公司采暖章程,大家一致期望温度提升能够早日实现。

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

  此次条例修订,强化居民室温保障,调整室温不达标退费标准,明确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100% 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条例还进一步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非节能建筑和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并明确改造完成时限。条例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信用等方面予以修改完善,取消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优化服务流程,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供暖标准的提升,是城镇居民室温实现由“达标供暖”向“舒适供暖”的重大转变。面对天气、煤源情况等的不利影响,压实属地政府、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访民问暖”专项行动,组织主管部门、供热企业入户走访,主动了解群众诉求,实地解决供暖问题。本采暖期各地每月开展集中活动不少于1次,走访用户量不少于居民用户总量的5%,每月走访用户量不少于用户总量的1%。严格落实《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在供热质量、运行维护、客户服务、投诉处理、服务评价、政策落实等方面进行规范,优化供热经营服务。拓宽居民供热投诉办理渠道、建立媒体联动机制、公布信访投诉电话,发挥“访民问暖”“党风政风热线”专栏作用,提前介入、主动化解群众供热诉求。

  参与本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订工作的供热专家指出,条例优化热价制度、明确设施维护责任,对节能降耗、热价成本监审和设施维护责任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促进供热行业节能降耗,强化供热单位信用评价管理。

  王大爷老两口住在“暖屋子”里,温暖地度过黑龙江漫长的寒冷冬季。今年的冬天,不再是厚绒衣和棉毛裤,而是薄衣物和暖人心。黑龙江省扎实提高冬季供暖标准,将群众需求放在首位,为民办实事,温暖群众心。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11.23 郭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