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潍坊供暖传来最新消息:温度低于16℃全额退费……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24 17:56

最近天气越来越冷,

是不是无比想念热烘烘的暖气!

不过很多小伙伴又开始犯愁:

供暖温度不达标、早中晚温差大、

热企中断或停止供暖

……

往年有这些困扰的小伙伴注意:

《潍坊市供热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快来一起看看有哪些你关心的问题~

当前,我市供热市场存在供热设施建管责任不清、供热用热行为不规范、供热投诉争议多发等问题,而现行的《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出台于2005年,已多年未修订,无法适应城市发展和市民实际需求。

10月21日,小编获悉,为进一步提升供热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市民权益,我市拟定《潍坊市供热条例(草案)》,已通过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新旧小区供暖权益保障

☀ ⒈新建小区供热申请率达到什么比例热企应供热?

《条例(草案)》规定,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建筑节能达到50%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40%以上的;建筑节能达不到50%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若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这两个规定比例的,供热用热双方可以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收费标准等协商后确定是否供热。

☀ ⒉未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老旧小区应如何?

既有建筑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住宅小区申请户数达到本小区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将住宅小区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⒊还有何举措为用户购买供热服务提供安全保障?

我市将推行供热合同示范文本。创新性地提出使用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为用户购买供热服务提供安全保障。此外,将严格限制停业行为。

供暖时间及缴费

☀ ⒈采暖期时间有何变化?

我市采暖期为每年11月14日12时至次年3月15日12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天气变化作出调整采暖期决定。

☀ ⒉采暖期开始前供热企业和用户需做何准备?

采暖期开始前,供热企业应对供用热设施充水试压,并确定试压时间,在试压七日前通知用户。充水试压和供热期间,用户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异常情况的,用户应及时维修或委托供热企业维修。相关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供热企业应在采暖期开始5日前启动全系统低温运行,做好调试、排气、故障排除等工作。

☀ ⒊供暖费缴纳有什么规定?

供热企业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足额缴纳热费。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两级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供暖不达标测温及退费

☀ ⒈测温流程有何规定?

规范测温流程。现场测温应填写测温记录,由相关各方签字。如测温不达标,各方签字时间作为计算供热温度不达标时间的依据。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温度达标。供热企业不按时入户测温或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测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测温应正常关闭门窗2小时以上,将测温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之上1米处,测温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测温器具应为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数字式测温仪。

☀ ⒉测温不达标如何退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热费的50%;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6℃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的全额热费。供热企业应在采暖期结束后二个月内退还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退费额度为全省最高。

新小区供热设施建设

☀ 新建小区的供热设施应如何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应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新建住宅小区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建设。供热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供热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收取,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建设。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供热主管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

☀ 其他热点问题 ☀

用户如何停止或恢复供热?

用户要求停止或恢复供热的,应在采暖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免费办理,不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的情况下,供热企业可以对供热设施进行隔断处理。

热企中断或停止供暖怎么办?

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按时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停止供热。因特殊原因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户。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实行分户用热计量的,应向用户退还停止供热期间基本热费。

对“盗暖”问题如何处理?

用户不得擅自改动热力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不得擅自在室内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不得擅自排放热力系统内的水;不得有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否则,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盗窃热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热纠纷如何处理?

供热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供热争议。供热企业应公开服务电话,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投诉。供热企业接到投诉后,对供用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十日内,应在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征求意见截止到11月20日

目前,我市集中供热上网面积1.7亿平方米,建成供热管网2160公里,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80%以上。其中,中心城区集中供热上网面积7300万平方米,建成供热管网557公里,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今年将实现热企直供到户全覆盖。然而,随着城市发展,供热工作面临诸多新问题,迫切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手段加以规范和保障。当前,供热市场还存在供热设施建管责任不清、供热用热行为不规范、供热投诉争议多发等问题;现行《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潍政发〔2005〕67号)多年未作修订,已不适应城市发展、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升供热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市民权益,我市拟定了《潍坊市供热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分七章49条,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供热改革方向。针对供热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导致供热效率低的问题,强调集约经营原则,积极推动供热市场资源整合。同时,推行供热经营管理一体化,规定非供热企业直管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移交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统一管理、并网运营、直供到户。此外,还对供热管网“汽改水”等节能改造作了规定,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

统筹供热范围和布局。首先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平衡供用热需求。其次是规范入网。为避免供热企业在供热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盲目发展热用户,规定新改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而不是直接与供热企业对接。再就是保障老旧小区用热权益。对申请户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小区,明确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予以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此外,《条例(草案)》进一步打造了高标准服务管理体系,并完善了投诉处理机制。

另外,《条例(草案)》还专门设定了法律责任。对《山东省供热条例》中未作规定的温度不达标、不按标准收费、不按时启动低温运行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为行政监管处罚提供法制依据。新规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今年8月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潍坊市供热条例(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已于10月19日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在潍坊人大门户网站“地方立法征求意见”栏目面向社会公布,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以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