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单位事先必须与各相关单位做好协调沟通,由各相关单位出具主要领导签字的书面意见;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协调的议题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负责协调的分管副市长要与其他副市长主动沟通和协商,充分听取意见。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向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汇报,由市长安排,再行讨论研究,在会前达成一致意见,确保会议严肃性,提高会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