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法院判决上述两公司败诉,“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貌”,却又遭遇了强制执行难题。因为“东岭公司”对外打出了海棠兰庭二期,以每平方米6100元起价,一星期全部卖完。
2018年5月28日,“佳恒公司”函告“东岭公司”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场土地之争的过程中,让人感受到了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任重道远……
佳恒公司合法土地遭遇“新东岭城市综合体”开发
“城市大规划、大发展每个人都要支持,但我们合法的利益也一定要得到保护,而非肆意侵害……”6月2日,佳恒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懿珉说。公司登记成立于1995年3月,营业期限为“长期”,目前仍为合法企业。
侯懿珉的维权故事要从2011年讲起,当年佳恒公司拥有的3宗土地位于宝鸡市东风路38号,属于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分别为40年和70年,共计21.54亩。
华商报记者看到了3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宝金国用(2011)012号、013号、014号,发证单位是“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时间为“2011年7月8日”。
2011年6月22日,宝鸡市金台区发展和改革局【2011】77号文件批:同意“佳恒公司”关于东风路38号院佳和花园二期项目备案申请,总投资1.2亿元;建设年限:2011年至2013年。同年,金台区环保局批复上述佳和花园二期环评报告,“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规定,认为该项目可行”。
2011年10月21日,金台区发展和改革局【2011】166号文件批:同意“佳恒公司”关于东风路38号院佳和花园三期项目备案申请,总投资5000万元;建设年限:2011年至2013年。上述两份文件均抄送金台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
佳恒公司接到项目报备批复后,加紧在宝鸡建筑设计院做了规划设计图,并上报宝鸡市规划局。与此同时,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东岭城市综合体建设”专题会议也在召开之中。
会议由一位副市长主持,2011年8月15日下发了专题会议纪要,明确了规划范围、工作机构、安置政策等五方面问题。上述的“东风路38号院佳和花园项目”均在“新东岭城市综合体建设”范围内。
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新东岭城市综合体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改造拆迁指挥部”,时任金台区区长为组长,并兼任拆迁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宝鸡市规划局一名副局长、金台区纪委书记、金台区一名副区长等兼任。
2011年11月25日,也就是佳恒公司的合法土地证颁发后4个月,宝鸡市政府发布了《通告》,是关于建设新东岭城市综合体的内容。侯懿珉说:“我公司的3宗土地被划入其中后,我们的意见是坚决支持宝鸡市政府的城市规划,按照大规划要求我们公司自己来建设完成该项目,但遭到改造拆迁指挥部拒绝,多次洽谈无果……”
该《通告》明确了征收补偿原则,宝鸡市政府授权上述“指挥部”为“改造区域内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为“指挥部办公室”,并明确市区有关部门暂停有关审批手续,以确保该项目顺利进行。
注销佳恒公司合法土地证
宝鸡市金台区政府被判行政违法
侯懿珉的佳和花园项目因此开发速度变缓,抑或说被叫停。
2012年1月31日,新东岭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成立,成员包括东岭集团、东岭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岭公司”)负责人等。
2013年10月28日,金台区政府以“城市建设需要”为由,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土地公告”——宝金国用(2011)013号、014号土地使用权被注销。佳恒公司于注销当日向宝鸡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4年3月13日,宝鸡市政府驳回了佳恒公司的诉求。
同年8月30日,佳恒公司就土地注销事宜向宝鸡市中院提起诉讼,认为金台区政府注销土地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压制中小企业,扶持大财团不正当竞争,是滥用行政权力,反映出其不恰当的政绩观。
2014年12月26日,宝鸡市中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金台区政府“注销土地证登记”的行政行为。理由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因此该判决恢复了佳恒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权。金台区政府败诉后,没有提起上诉。
2015年7月8日,佳恒公司再次向宝鸡市规划局上报了规划申请,2016年3月15日,宝鸡市规划局函复:《关于调整佳和花园二期用地性质规划意见函》,该地块由原来的商住变更为商业,要求到土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见函后,佳恒公司向市国土局上报了要求变更土地性质的报告。
2016年8月4日,宝鸡市国土局书面答复:依据宝鸡市政府(2011年11月25日)通告有关条款,不予受理。佳恒公司的建设审批手续戛然而止。
“东岭公司”违法进入“38号院”施工
佳恒公司多次举报未能阻止
既然停办了佳恒公司的一切报建审批手续,他们面对的只能是拆迁赔偿,进入赔偿洽谈后,来来回回的过程比较煎熬和漫长。侯懿珉说,他们索要的土地价款、前期投入以及后期收益,遭到“东岭集团”的回绝。
在佳恒公司与“指挥部”、“东岭集团”未达成赔偿及后期安置的情况下,2016年8月20日,“指挥部”却向东岭地产签发了进场施工函。
2016年9月,“东岭公司”开始了全面施工,佳恒公司职工多次在施工现场阻挡,并多次以书面形式向“指挥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举报;同时,也向市信访局、市土地局、市规划局反映,均没有结果。
记者看到一份2016年11月15日的举报材料,是佳恒公司给宝鸡市规划局执法大队的,“我公司位于金台区东风路38号院内三宗土地,使用年限70年,已两次上报规划科审批规划方案。近期,东岭公司用车辆及挖掘机在我公司土地上实施挖楼房基础,我公司从未和东岭集团有联合开发意向,土地也未转让给东岭集团,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进入我公司合法取得的土地上非法施工,希望贵大队制止非法施工,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举报后,“东岭公司”不但未停工,反而同时在“38号”土地上大面积施工,2017年1月4日,佳恒公司向宝鸡市规划局报案,同年2月27日,再次给宝鸡市规划局执法大队报案……但佳恒公司举报根本阻止不了违法建设行为,于是他们想到了诉讼维权。
近日“东岭集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佳恒公司索要的赔偿是狮子大张口,我们公司更希望对方起诉到法院,判多少给多少”。
“东岭公司”、“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两审均败诉
2017年1月,佳恒公司把“东岭公司”和“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起诉到金台区法院,理由是非法侵占其合法土地。
“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答辩称:他们是受东岭公司委托和指令进入该宗土地进行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与东岭公司是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关系;“东岭公司”声称对该宗地拥有所有权,故不承担责任。
东岭公司提出由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施工,是受宝鸡市政府成立的“拆迁指挥部”指令,故本案应属佳恒公司与“拆迁指挥部”之间的行政纠纷。
金台区法院认为,佳恒公司于2011年7月8日依法取得位于宝鸡市金合区东风路38号院3宗土地使用权,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之规定,佳恒公司依法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对该宗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任何影响到原告正常使用该土地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被告“东岭公司”在没有合法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东岭公司”提出的行政纠纷之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东岭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土地权侵害,并恢复原状。判决时间为2017年4月1日。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宝鸡市中院,该院审理查明认为:佳恒公司依法持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对该宗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东岭公司”和“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未经佳恒公司许可进场施工,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东岭公司”另主张涉案土地上有关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已收回,并已安置完毕,佳恒公司不再享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对此,宝鸡市中院认为,虽然有关部门对涉案土地上的业主有征收安置的行为,但“东岭公司”并不能证明佳恒公司已丧失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利。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
“东岭公司”、“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二审败诉后,违法侵权行为依然存在,继续在“38号院”施工。判决当日,“佳恒公司”向“指挥部”和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反映,认为“东岭公司”变本加厉全面施工,公然对抗法律,要求制止其违法行为。
2017年9月22日,得到“指挥部”的答复:“企事业安置处责令东岭地产在争议区域内立即停止施工,避免矛盾升级,确保稳定”。但这种反映几乎没有任何效果,10月18日,佳恒公司再次向“指挥部”反映“东岭公司”违法行为,至今无果。
律师认为:“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涉嫌滥用职权
佳恒公司无奈于2017年10月19日向金台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于10月30日给“东岭公司”、“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对东风路38号院土地的侵害,并恢复原貌”。但“东岭公司”和“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不但不执行法院判决,反而加快了施工速度,非法在“38号院”把楼盖至六层。更不可思议的是,在宝金国用(2011)第014号土地使用权还在佳恒公司名下,也没有达成任何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东岭公司”对外推出海棠兰庭二期商品房项目(该项目在第014号土地上建设),以每平方米6100元起价出售,一星期全部卖完。
面对这起侵权案,金台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具体到案件本身,一审、二审都公平公正,侵权行为客观存在,从判决到执行都没有任何问题;但这事情比较复杂,宝鸡市和金台区正在紧锣密鼓地解决着,今年“两会”后市上给佳恒公司500万元,听说该企业目前经营也很困难。6月初法院又发了执行通知书,同时告知“指挥部”有关负责人。目前金台区法院犯难了,怎么执行呢?不拆除,有佳恒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恢复土地原貌;要拆除,“东岭公司”生米已做成熟饭,如何拆除?
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明杰认为,本案目前的结果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行政权和司法权本来是相对独立的,但当司法权面对行政权时,又好像软弱无力。纵观本案,曹明杰说,第一,“指挥部”的相关负责人有滥用行政权力造成重大损失之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二,“东岭公司”责任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依法追究“东岭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原标题:艰难的土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