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泰安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就《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
据了解,《条例》于2020年10月28日经泰安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7部实体性法规。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服务规范、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个部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条例》充分尊重供用热双方主体地位,突出供热服务职能,理顺了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工作原则,对我市供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法治思路和法治办法。
《条例》对市民广泛关注的供热温度标准、供热时间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确保供暖质量,《条例》规定在住宅建筑达到标准要求的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温度不达标的,用户有权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或未按照规定时间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退费。其中,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等于16摄氏度、低于18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30%;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摄氏度、低于16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
为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条例》规定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优先使用集中供热。明确规定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对于新建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未达总户数50%的,《条例》规定,在确保供热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等达成协议后,供热企业可以供热。《条例》还规定,市、县(市)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采暖供热期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延迟或提前结束供热。《条例》同时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指出,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居室暖则民心安,《条例》是我市供热行业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我市供热行业发展的‘里程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广银说,今年泰城11月3日供热,采取政府“买单”的形式,迎来“最早供热季”,受到广大市民的普遍好评,目前供热情况运行平稳。下一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加大宣传力度,对照《条例》逐条细化分解,完善配套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制定出台集中供热各类标准规范,形成完整的供热制度体系。同时,结合《条例》要求,加快西部热源建设,逐步补齐泰城热源不足的短板。开展城市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行动,督促供热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我们将把做好今冬明春供暖运行工作作为贯彻执行《条例》的一次实践检验,全面进入冬季供暖‘战时’状态,强化供热运行监管,开展好‘访民问暖’活动,切实保障今冬明春正常供热,让广大市民群众温暖过冬。”张广银说。
“良法立了,是否能真正实现善治、促进发展、惠及民生,最终还得看实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栋梁说,《条例》生效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还将适时开展立法评估、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把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监督检查重点,确保做到“执法检查必须严格,监督必须有力度”,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条例》贯彻到位、执行到位,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记者 王玉 见习记者 苏婷 通讯员 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