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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30 23:26

  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

  未签订合同,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缴纳时间以供用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为准。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每年12月31日前,用热人应当将本采暖期(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供热人。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示范文本,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用热人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在当年12月31日前),先以按面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供热人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注: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采暖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采暖合同。

  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没有约定的,采暖用户应主动在缴费期限内到供暖单位指定的地点缴费。

  注:任何采暖用户不得以供暖单位未主动收取或未上门收取为借口拒绝或迟延缴纳供暖费